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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08-02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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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19-08-02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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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平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建设的建议》(第0857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建议很有针对性,问题分析准确、意见建议系统,对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党的十八大以及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对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等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首次将养老纳入重要民生短板,强调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老有所养不断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我市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作用,把养老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把机构养老作为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把社区居家养老作为养老服务发展的主阵地,积极探索,重点推进,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优化,服务能力逐步提升,行业运行不断规范,养老产业前景可期。

一、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修订了《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老年人家庭赡养扶养责任和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供给;编制《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渝府办发〔2017153号),明确十三五养老服务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制定《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将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统筹、体系建设、政策优化、市场培育和行业监管上,促进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制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2号),结合我市市情和老年人照顾服务需求,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出台《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99号),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化运营,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体会到养老就在身边的获得感。目前,我市已形成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政策红利正在进一步释放。

(二)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十二五以来市、区县投入21.2亿元,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将每年留存的本级福彩公益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老年福利类项目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市级建立了建设补贴制度,19个区县还统筹考虑接收失能老年人数量、满意度评估等因素,建立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

我局会同原规划、住建部门编制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规划,明确要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三)营造公平竞争投资环境。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要求各区县不得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经营性质,对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养老服务。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着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3年,市委、市政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确定五年内全市新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1000个,并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县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市民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出台《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和保障措施。市级每年安排补助资金4500万元,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的项目建设资助。推进实施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2018—2020年新增社区养老服务站1000所、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0所。全市现有养老机构1403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1221所,养老床位增至21.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8张。

(五)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产业提质增效。连续十三年举办中国(重庆)老年产业博览会,繁荣老年服务和老年用品市场。目前,全市建成国家养老综合改革试点区2个、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区县3个,国家级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改革区3个,国家级示范养老机构2个,全国健康智慧养老企业2个,健康养老产业聚集区3个,医养结合示范机构5家。全市现有社会办养老机构433家,市场化运营比例达30%

二、关于代表所提意见建议

您指出的针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不多,且在执行中存在政策未落地迟落实的情况;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等问题切中要害,这些困难和问题确实是制约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瓶颈,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与其他社会领域面临的共同问题,受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实施养老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部分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存在最后一公里未到达的问题,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规定减免养老服务企业税费,但实际执行地过程中存在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问题;三是养老服务业特有的问题,比如因为未富先老,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意愿和能力不足的问题、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时间短、盈利模式不成熟的问题。

(一)关于在政策定位上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视同仁的建议。目前,我市已实现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的同步性。2014年,我市规定所有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2018年,我市明确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正在实施的千百工程补助资金也没有区分养老机构的性质,只对建设面积、功能布局、质量服务等方面作了要求,达到标准的每个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平均可获得200万元的市级建设补贴。

(二)关于根据养老服务企业服务人次总和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补贴,体现服务越多、补助越多导向,防止企业不积极主动开展业务的建议。目前,我市对养老服务企业的补助有按户籍、按床位、按服务人次、按服务时间、按人员类别等5种方式。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探索更科学更规范更有效的资助补助方式,充分利用即将投入运用的养老服务智慧云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资助补助由补床头、补砖头到补人头、补绩效的转变。

(三)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建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高度集中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省级税务部门职权范围,重庆市将严格执行现有各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虽然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中,暂无养老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明确规定,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201111日至20201231日,养老服务企业当年度养老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免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额定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民政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惠及更多养老服务企业,让重庆的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发挥政策综合激励效益。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文件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突出调精准施策、精准发力,支持城乡兴建养老设施建设,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工作力度。抓好《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落实,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工作力度,在保障老年人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民间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投入,为社会力量腾出发展空间,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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