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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90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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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90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19-08-06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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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代文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精准脱贫政策惠及城市贫困人口的建议》(第090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扶贫办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甄别城市贫困人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贫困人口帮扶工作,2018年,针对城市贫困人口突出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61号),明确城市特殊困难群众为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医疗保障、教育资助、基本居住条件、就业创业帮扶、临时救助和社会帮扶等方面提出了救助帮扶措施,将农村扶贫政策中的教育资助、医疗保障、就业创业等政策覆盖到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渝府办发〔2018161号文件出台后,我局切实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精准帮扶措施。一是出台了《关于切实抓好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从全力保障基本生活、切实供养特困人员、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加大慈善援助帮扶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帮扶济困、开展社会工作介入服务、持续联系帮扶困难对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二是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提出要求。三是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对全市高中阶段在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向全市高中阶段在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精准认定。根据我市实际,综合分析家庭成员、收入、支出和财产等状况,健全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修订《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工作规范(试行)》,规范有序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工作,努力实现精准认定。加强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以镇(街)为单位立档,做到一户一档。二是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县(自治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教育、住房、财政等部门救助资源,推动城市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及时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帮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建立适合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03年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10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公租房建设,2015年全面实施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逐步形成了以公租房为主体的“公建公有、建管分离、注重配套、不限户籍、摇号配租、动态监管、协同治理”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同时,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当前我市保有的56.4万套公租房总体可充分满足保障对象的居住需求,累计已面向保障对象配租505万套,惠及城镇住房困难群众130万人;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911万户,当前在发租赁补贴0.94万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同时,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兼顾成片和零星类棚户区,积极推进棚改工作,全市2001年以来累计完成棚户区改造60.4万户,直接惠及群众约211万人。

下ー步,我市将通过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对城市贫困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对象实施优先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简化申请审核流程,让住房保障惠民政策更好更精准地惠及广大城市贫困人口。

三、关于适当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我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正常增长机制。2012年以来,我市每年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了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年均增幅10%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根据居民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制定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方案,确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确保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不低于1∶0.76,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是积极落实城乡困难人群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城乡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缴费资助。三是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已纳入医疗救助中的城乡1—2级重度残疾人,执行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性支付政策。四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额)保险、医疗救助、扶贫一站式结算系统,对城乡困难人群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根据您的建议,我市就业和教育部门将从三个方面加大职业技能教育。

一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覆盖城乡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免费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请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相关要求,对就业失业登记、零就业家庭认定、社会保险补贴、低保就业补贴等政策措施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从简化办理流程、就近就地申办等方面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深入贯彻《关于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培训机构针对城市贫困人口培训意愿开展培训,城市贫困人口可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培训机构咨询报名参加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是加强中职教育阶段资助。对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和免住宿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

五、关于在城市贫困人口脱贫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社区的作用。为充分发挥社会和社区的作用,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准备从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引导社会组织帮扶济困。引导支持社会组织聚焦城市贫困人口。引导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围绕城市贫困人口开展帮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广集社会爱心资源。慈善爱心力量向个别特殊案例倾斜帮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组织帮扶城市贫困人口的浓厚氛围。

二是开展社会工作介入服务。通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大力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积极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城市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城市贫困人口精准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救助帮扶服务。

三是加大慈善援助帮扶力度。加强慈善宣传,依托“中华慈善日”慈善募捐活动、“99公益日”等活动,培育公众慈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积极动员引导各类慈善资源以城市贫困人口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医助学等慈善活动。同时,鼓励支持在城市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健全城市贫困人口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了解群众生活状况的优势,主动为城市贫困人口排忧解难积极动员区县(自治县)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帮扶对象,建立帮扶名册,开展常态性帮扶工作。

六、关于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鼓励个人灵活创业、灵活就业。针对您的建议,下步,我市就业部门将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创业帮扶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有创业意愿的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缓解资金压力。健全阶梯化创业培训机制,注重培训效果满足不同创业阶段和类型的人员培训需求,提升其创业能力。

二是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城市贫困人口市场就业和自谋职业。加强宣传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转变用工观念,积极招用城市贫困人口,对各类企业吸纳“4050”、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城市贫困人口,或城市贫困人口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搭建线上线下等多渠道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城市贫困人口与用人单位对接,帮助其实现就业:依托全市各区县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发布全市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信息,免费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依托重庆就业网、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蓝金领等信息平台,与全市40个区县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方便城市贫困人口足不出户获取各类招聘信息;定期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岗位对接服务。

七、关于在城市公益岗位、社会服务组织中有组织地尽可能吸纳安排贫困人口就业。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一方面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按照《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6239号)相关要求,将登记失业的“4050”、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城市贫困人口纳入公益性安置范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城市贫困人口的公益性岗位,过渡性托底安置就业难度大的城市贫困人口。另一方面大力倡导社会服务组织参与救助帮扶。鼓励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困、自主设立救助帮扶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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