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市委会:
你们在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加强乡村法治治理 提升自治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力度》(第0182号提案)收悉。我们认为你们提出的建议很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十分重视加强乡村治理工作,积极探索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指导村委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扩大农村居民参与途径,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的要求相比较,我市乡村治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不够充分,居民参与能力还需提高。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乡村治理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认真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关于“明确权责,改善自治组织服务的供给侧”方面
我市从2014年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以来,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村、社区减负成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着力从源头上厘清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我市城乡社区实际工作负担普遍减少40%。今年初,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建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事项清单、协助政府事项清单、负面事项清单、涉证事项清单等四张工作清单。通过全面清理,自治事项清单主要包括22项具体工作;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主要包括36项具体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严禁将自治组织纳入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等8类事项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精简35项社区证明事项,仅保留家庭经济状况、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等10项证明事项。通过建立四张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强化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实现村(居)委会角色归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文件要求,推进减负工作取得实效,提升自治组织服务效能。一是开展督查工作。我市已将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列入了市委深改委2019年市级重点改革督察计划,制定了督查方案,于4月中旬开始深入区县开展社区减负督查工作。督察组将重点围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四项清单及公共事务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社区工作机构和挂牌清理规范情况、社区会议台账精简情况、社区考核评比活动规范情况开展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二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区县按照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和指导性目录,对未列入依法自治和依法协助目录清单的事项,可通过委托协议对服务事项进行购买的,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向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三是推广“三事分流”工作机制。南岸区总结提出了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通过对居民诉求进行分责分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2018年,市民政局印发文件要求在各地推广运用。我们拟于5月下旬在南岸区召开基层治理现场培训会,在全市进一步推广“三事分流”工作机制,通过“三事分流”推进“三事分责”,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村(居)民群众个人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的身份和职责,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关于“加快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提升自治主体参与监督比重”方面
我市一直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2013年修订出台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务进行监督。2014年,市民政局制发《重庆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职责。2018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管理考核、保障措施等。目前,我市所有村已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务、财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区县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切实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一是严把选举关。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把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素质关,把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务监督委员会。二是强化工作指导。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加强培训工作。在开展村干部培训时,注重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支持和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处理好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转,发挥作用。三是建立监察制度。乡镇(街道)负责村务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普遍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会议调度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注重推广村务监督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切实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三、关于“改善和落实村规民约相关法规,提升自治主体参与感”方面
2015年,市民政局联合市司法局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相关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审查。对于尚未制定的,组织村民群众依法制定;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不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群众利益和意愿、群众不满意的条款,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对未上报乡镇(街道)备案审查的,及时上报备案。2018年,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通知》,指导区县围绕滥办酒席、攀比炫富、涉黑涉恶等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再次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着力丰富约定内容、规范制定程序、健全执行机制、强化组织实施,发挥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市对6925个内容不合理、程序不合法的村规民约全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普遍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各类群众组织,将村规民约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执行纳入群众组织的工作内容,推动村规民约“我制定”“我遵守”“我执行”,促进移风易俗。北碚区郭家沱社区将环境保护写入村规民约,形成了人人参与嘉陵江保护机制,入选全国优秀村规民约案例。
今年初,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相关部门联合转发了此文件,并提出了工作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督查指导工作,将规范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纳入今年对乡镇干部及村级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民意愿,确保制订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条文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公布实施符合法治精神,有效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和培育村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确保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有效载体。
四、关于“健全规范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方面
近年来我市围绕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力度,鼓励依托街镇公共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助推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6个,区县级孵化基地58个,培育社区社会组织4278家。依托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全市建成社区社会工作室(站)2275个,渝中区、巴南区实现所辖社区全覆盖。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提升农村社区治理社会化水平。力争到2019年底,每个农村社区至少有2个社区社会组织,到2020年,农村社区平均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一是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氛围,重点扶持与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能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各类服务。二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落实《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及《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审、评估、资金管理和督导行为,鼓励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管理,坚持公开择优,促进优胜劣汰,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三是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继续推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的等级评定,促进社会组织在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基础上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五、关于“提高自治主体民主参与意识”方面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6号)等政策文件,对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监督等均作了细化和规范,有效地提升了全市村(居)务公开的整体水平。出台《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引导居民群众通过协商议事平台参与社区治理,提升治理能力。各地在实践中总结出群众说事、干部问事、集中议事、合力办事、民主评事的“五事工作法”和“逢十协商日”等协商制度,建立了“百姓管家”、“百姓会客厅”等协商平台,有效保障了群众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村民自治的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自治主体民主参与意识。一是推进村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和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将智慧社区作为33个大数据智能化应用领域之一。目前,由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牵头,积极推进智慧社区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综治信息系统、群工系统、社区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等多项功能,搭建统一平台,实现“社区事务一口受理,办理结果一口反馈”,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社区的一体化管理服务系统。同时,总结推广大足区“互联网+”村(居)务公开先进工作经验,积极拓展信息公开形式,通过电脑、手机、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载体推广网络公开,以便居民群众快捷的获取公开信息,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推进村级协商实践。指导区县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实行协商事项清单管理。将村庄建设整治、农田水利改造、土地经营承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三资”管理和处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纳入村级协商内容,进一步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城乡社区协商纳入对基层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基层干部掌握并有效运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广泛开展社区协商实践,通过民主实践提升村民民主参与能力。
六、关于“健全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育的长期机制”方面
从2008年到2017年,我市先后五次出台政策,提高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标准。2017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将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坚持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制度,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能力强的村(社区)干部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激发其政治热情。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社区人才队伍培育机制,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各类优秀人才参与社区治理。一是给予政策支持。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力度,并注重从中选拔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按规定对先进城乡社区组织和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加强专业培养。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专业引领作用,将社区治理相关公务岗位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放,加大在岗人员继续教育和再专业化力度;扩大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转型总量规模,建立主城区县对非主城区县的人才支持制度,加大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激励力度及中高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持证社区工作者运用专业理论、规范和方法开展社区工作。三是发展乡贤文化。总结推广永川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乡贤+”群众工作法,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搭建平台,发挥聚合群众、收集民意、政策宣讲、矛盾化解功能,以镇街乡贤联谊会、村(居)乡贤参事会等为依托,引导乡贤参与民事民治,特别是参与本地重大决策咨询、村务工作监督等乡村治理工作,推动形成乡贤与乡民之间共生融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再次感谢你们对社区治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深刻领会你们的建议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推进社区治理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社区治理工作取得新突破。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