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彬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建议》(第0044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问题分析准确,意见建议系统,对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与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养老服务既是大民生,也是大产业,事关每个家庭的和谐幸福,事关民心向背,事关党的执政根基,事关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发展全局,对养老服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为我们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首次将“养老”纳入重要民生短板,强调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老有所养不断取得新进展。
重庆是全国老龄化最高的地区之一,老龄化率位列全国第六、西部第一,截至2019年底,全市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719.6万,占总人口21.13%。这既是对重庆养老服务工作的挑战,也是重庆养老服务发展的机遇。近年来,重庆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系列指示要求,把养老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发展,持续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也随之推进。
一是加强公建民营顶层设计。修订施行《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从立法和政府管理层面明确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为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提供了依据。
二是完善公建民营政策体系。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民政部的工作安排,我市相继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129号),坚持“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形成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要求到2020年、2022年,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50%、60%。截至2019年底,全市有养老机构1550家(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其中民办养老机构约占45%。
三是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将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统筹、体系建设、政策优化、市场培育和行业监管上,促进养老服务多元供给,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创造条件。
四是鼓励公建民营探索试点。为提升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我市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方法路子,以科学界定公建民营范围、原则,细化评审标准、遴选规则,规范合同约束、退出条件和违约责任追究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下一步大规模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积累经验。目前,我市已有40余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了公建民营,探索形成了一批值得推广示范的新制度和新措施,为制定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积极推行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要求各区县不得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经营性质,对经营性养老机构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养老服务。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您指出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过程中“部分经营者过分追求利润,严重背离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缺乏适用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招投标的规范程序;公建民营合同不规范;缺少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等问题切中要害,这些问题确实是制约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瓶颈。
您提出的“尽快出台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建议符合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实际。前期,我局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经验和总结我市部分区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已草拟我市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暂包括七个章节、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方式原则。即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新建居民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运营模式。实施公建民营应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公平公开公正、履行保障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是明晰职能定位。即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市、区(县)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标准制定、实训培训、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职能。街道(乡镇)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项目,力争成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中心。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将养老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家人,为老年人提供品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
三是细化实施程序。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国内外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实行品牌机构连锁运营。同时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部门、资产评估、招标文件、采购时机选择、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四是规范合同内容。明确了所有权方、运营方、监管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合同期限、风险保证金、租金及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
五是加大监督力度。规定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管理、定期考核、查验年度报告等方式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加强监管指导,出现管理服务、安全问题的,依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26号)等规定予以处罚,确保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
六是释放政策红利。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在运营养老机构期间通过管理与服务,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优惠扶持政策。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讨,进一步完善我市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草案,力争在年内出台实施,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功能、加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让重庆的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唐步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联 系 人:倪伟
联系电话:89188327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