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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58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发文字号
  • 渝民函〔2020〕20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58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0-12-01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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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帮扶救助城市困难群体的建议》(第0586号)收悉。经与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做好低保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救助政策统筹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2015年,我市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也相继成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统筹救助工作,整合救助资源,确保了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医疗、教育、住房等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含低保对象在内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其相应救助政策范围,切实解决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关于根据困难人员类别和困难程度,统筹调整救助政策,拉开救助梯度

(一)关于适当提高重点困难对象低保金。2009年,我市全面实施低保重点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在低保补差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发一定额度的重点分类救助金,切实保障了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市低保重点分类救助标准为: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

(二)关于降低低保关联救助标准和时限,遏制低保“养懒汉”现象。社会救助政策保障的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降低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政策的公平公正性。但为了调动困难群众的内生动力,促进其通过自身努力摆脱困境,《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低保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接受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或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三)关于加强对特扶家庭的保障,由政府出资为其购买养老服务和医保。2007年,我市全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纳入到医疗救助范围,在开展门诊、住院救助的同时,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了一定额度的资助,确保了这部分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制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含低保和特困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保险费。

(四)关于加大对失业复员军人的帮扶力度,由政府按其服役年限为其缴纳相应社保。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未参加社保或参保后断缴的,可缴费参保或续保。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政府代缴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我市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

(五)关于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就业帮扶力度。为帮助困难群众实现就业,从2006年开始,针对不同困难群体,我市逐步制定了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等多项就业相关扶持政策,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4050”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众,切实促进了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关于在市级层面完善自上而下的信息化救助系统,提高信息核查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2014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4〕138号),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努力做好救助家庭的信息核查工作。2015年,我市开发了社会救助核查比对系统,制定了《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工作规范(试行)》(渝民发〔2015〕93号),对核查比对工作进行了规范。经过逐步升级完善,目前此系统已与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委、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了车辆、社保、房产、公积金、企业登记和税务缴纳等信息的联网查询。同时,为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发展,2018年在永川区开展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加强社会救助资源整合,搭建救助信息平台,构建高效便捷的社会救助机制。目前,正在全市推广永川区试点经验。

四、关于建立救助信用黑名单制度

为加大对隐瞒谎报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等违规获取低保人员的惩罚力度,《2018年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低保信息纳入,并设置红黑名单,有效遏制了违规获取低保的情形发生。同时,《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关于完善救助体系,补齐制度短板

(一)关于非户籍地申请救助。目前,我市临时救助实行急难发生地管理,对于非户籍地的困难群众发生突发性临时困难的,均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但低保、特困等政策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仍实行户籍地管理,由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我市暂时无法对管理权限进行调整,望您理解。

(二)关于出台企业聘用困难人员优惠政策。针对企业聘用困难人员,我市制定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对其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费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另外,对招用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的福利企业,也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关于制定孤寡老人监护救助政策,加大养老机构建设与养老服务购买力度,解决因丧偶、失独等原因造成的困难老人养老难问题。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中老年人的照料护理问题,2016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明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由镇街明确委托照料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于其他社会老人的照料护理问题,我市积极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在沙坪坝等4个区试点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等居家照顾服务,在渝北、渝中等地试点居家养老“服务包”制度,支持养老机构、服务站点开发上门服务项目。同时,为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我市正在推进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目前,已竣工28个中心、232个站点,有40个中心和416个站点正抓紧施工,到年底城市社区设施覆盖率可从年初的39%提高到62%。

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也还存在不足之处。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加大救助力度、规范救助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此答复函已经唐步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联 系 人:王颢

联系电话:89188293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