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虹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事实特困老人不能享受特困供养政策的建议》(第0449号)收悉,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于因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形成户口挂靠,从而影响申请特困救助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局领导多次召集分析,深入梁平区、垫江县等区县调研,并经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市高法院等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加强政策梳理,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合法权益。按您的建议,针对因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形成户口挂靠而影响申请特困救助的情形,我们进一步加强政策梳理,从源头层面寻找解决办法。从国家目前的法律法规看,要维护因上述情形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可依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户口办理、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义务、收养关系解除等有明确规定;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和我市《转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8〕184号),对1994年4月1日之前及之后私自收养子女有关手续、户口办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困难群众依据现有法律,通过民政、公安、司法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经与市高法院沟通,其也希望因户口挂靠而影响申请特困救助的群众依法提出诉求,法院肯定依法办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问题分析,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分类处理。户口“挂靠”问题错综复杂,因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形成的户口挂靠,有的在户口挂靠时已明确,将孩子过继为其子女;有的一直抚养孩子成人;有的抚养几年后孩子又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有的过继子女不赡养老人;有的虽实际在赡养,但因赡养费少或想钻特困政策空子等等。对此,公安部门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挂靠”户口进行分类处理。对有合法收养手续的,户口不予变动;对无合法收养手续的,能查清亲生父母的,将户口迁回其亲生父母处;不能查清亲生父母的,予以分户处理;对构成户口重复的,一律注销其挂靠户口。通过以上办法,从源头上解决符合申请特困人员条件的问题。特困人员涉及财政资金保障,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严格,监督管理严格,只有标准、条件符合政策规定才能纳入。
三是加强情况研判,以群众为中心解决实际困难。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相关工作力度,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及时完善收养手续,发给《收养证》;对已办理收养手续,但因情况发生变化,收养人、被收养人愿意解除收养关系,且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及时办理解除收养手续。对未形成收养关系,无抚养赡养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按公安部门分类处理“挂靠”户口后,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对不符合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规定条件,但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积极通过低保、临时救助等进行帮助解决,符合相关规定的纳入相应救助保障。
四是加强素质提升,以能力为基础保障群众利益。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业务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增强基层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增强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做好政策解释解答,加强思想疏导沟通,主动引导困难群众完善法定手续和资料,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同时,积极为困难群众着想,急困难群众所急,解困难群众所需,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确保和谐稳定大局。
此答复函已经唐步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市政协提案委和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邮政编码:401121
联 系 人:牟治友
联系电话:89188352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