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英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完善民间收养手续的提案》(第0813号)收悉,感谢您对儿童收养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经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收养登记基本政策
(一)收养法律法规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正。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在原《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正在修订中。
(二)收养登记办理政策
1.收养登记办理权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因此,您区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由綦江区民政部门负责,无需经过市民政局审批。
2.对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要求
儿童收养需要同时满足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方面条件,方可办理收养登记。《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部分规范性文件对各种类型儿童收养登记具体要求进行了规范。
3. 收养登记流程
收养登记一般流程为:一是递交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材料,提出收养申请;二是初步审核资料,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进行公告寻亲;三是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四是评估审查;五是被送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二、户籍管理情况
根据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答复,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收养子女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确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登记户口。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收养子女后,因种种原因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确定收养关系,造成被收养人无户口。2016年以来,为解决民间收养子女户口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公民私自捡养弃婴(儿童)落户政策:经调查核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儿童,对年满14岁的,可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登记关系为“非亲属”;年满6周岁或收养满3年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捡养人户口所在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2016年以来,已为近2000名民间收养子女登记户口,切实保障了儿童的落户权利。
三、非法事实捡养未成年人情况
您反映,近几年来,綦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存在一些民间非法收养子女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但是根据《收养法》和现行户籍政策,收养人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导致收养子女无法入户,严重影响了被收养人入学受教育及医疗权益。2020年5月以来,您区各派出所接待申报入户的民间收养子女有23人,均因不符合入户条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经了解,虽然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 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未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医保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我们将会同市公安局,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您的宝贵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儿童收养工作的指导力度。
一是加强宣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等作用,加大《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对发现群众捡拾弃婴(儿童)情况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DNA数据比对并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的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二是严格审查。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格按照《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审核报送材料,依法办理登记。尤其是严格审核收养人资格条件,依法对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三是积极稳妥做好收养工作。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儿童养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对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做好收养登记工作,使儿童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养育环境,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函已经我局唐步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董国仙
联系电话:023-89188269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