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琦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特困人员住院护理费救助的建议》(第0042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特困人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认真研究办理,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全市特困人员工作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市有特困供养人员18万人,其中集中供养2.8万人,分散供养15.2万人;需全护理和半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3.1万人,全自理特困人员14.9万人,全年支出特困救助资金19.78亿元。
(一)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居民消费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双联动”机制。2021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27元/人/月,增长2.6%。严格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责任,全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签订率100%,部分区县探索开展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有效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加强特困人员认定,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进行修订和完善,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二)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精神,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资助,大病保险起付线维持在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有效减轻了特困人员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
(三)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及报销结算工作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15号),明确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象调整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减轻特困人员住院垫资压力。
(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明确要求各区县要结合脱贫地区实际,将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家且有签约意愿的上述人口,可以向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签约家庭医生,签约后享受相应服务。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可以实行一人一签、一签一年、一签多年或到期后自动续签。
二、关于所提建议
您提出的为做好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服务,出台特困人员住院护理费的建议。市级层面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十三五”以来,我市持续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标机制,目前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27元。二是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规定,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市失能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市级给予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从2018年起,进一步分类确定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市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为每人每月200元。从2020年起,我市将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对象扩大至全部特困供养对象,确立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市级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当年新增受益16万余人。三是规范管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指导区县加强资金统筹,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2016年来,中央不再单独下达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范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临时救助等方面的支出。同时,指导区县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统计,掌握特困人员护理费使用情况。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唐步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颜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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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