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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914/2024-00657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发文字号
  • 渝民函〔2024〕15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4-19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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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玲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失能人员权利保护的建议》(第1270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建议很有针对性,问题分析准确、意见建议系统,对加强民法典配套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针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进一步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失能人员权利保护。经请示民政部,沟通兄弟省市,并商市残联共同办理,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探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针对您提出的“缺乏相应工作机制”的问题,我们将探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民法典涉及监护的重点条文6条,目前,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都尚未正式出台有关民法典监护制度的配套规定。据初步了解,进入到司法程序且直接与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相关的案件主要集中于指定监护、公职监护和申请撤销监护等情形。在对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能现状进行综合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问题:一是缺乏规范文件指引,统一的工作流程尚未建立,使得民政部门及村(居)委会职能不清,在遇到此类申请和工作时无所适从。二是不同情况下民政部门的权利义务不清晰;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缺乏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权限。三是缺乏对被监护人的统一信息跟踪机制等。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从以下七个方面完善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能的政策制度,即:配套制定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监护同意的履行机制、第二十八条成年监护同意的履行机制、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的履行机制、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的履行机制、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临时监护的履行机制、第三十四条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履行机制、第三十六条申请撤销监护的履行机制。

二、探索建立失能人员信息获取机制

针对您提出的“对辖区内失能人员的信息掌握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将探索建立失能人员信息获取机制。目前,民政部门与村(居)委会办理监护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源不足,缺乏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权限,加上尚未建立监护信息统一管理平台,村(居)委会各地开展监护相关工作较为分散,不利于对基层监护工作形成宏观把控。为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将“研究提出民政部门履行成年残疾人监护职责的政策意见”纳2024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明确提出“积极落实《民法典》提出的民政部门参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要求,会同残联开展全国成年残疾人监护情况摸底调查,为提出民政部履行成年残疾人监护职责的政策意见打好基础,切实保障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等心智障碍者权利”。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比如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发各类监护信息登记表格模板,下发至各村居委会负责填写,然后设置逐级月报等合理的上报期限及形式,由民政部门对各类监护信息进行定期归口并及时对各类监护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形成动态管理台账,收集各区村居委会监护履职过程中的风险与困难,召集各区责任人员定期或按需开展相关专题研讨,达成信息共享与群策群力的监护制度效果。长远来看,有必要搭建监护履职的专有平台,录入被监护人及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以及资产水平等必要信息,便于后续监护履职获取相关信息,也便于对监护工作展开监督。通过多层次全方位搭建业务查询端口,进一步拓宽村(居)委会获取申请人、被监护人有关信息的渠道,确保其调查工作的全面、准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隐患。就当前而言,可通过多部门沟通协作,比如公安机关等充分获取被监护人及相关申请人的信息,以弥补线下工作的不足。

三、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针对您提出的“失能人员户籍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相关单位相互推诿”的问题,我们将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就外部角度而言,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各项机制,除民政部门自身外,还涉及村居委会、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等。就内部角度而言,民政部门下设众多监护相关的职能机构,各监护履职机制的内部牵头机构应视监护类型与其职能相关性具体确定。接下来,在明确民政部门履行民法典各监护类型下履职机制后,我们将探索建立民政部门内部的监护履职协调机制。比如成立监护履职的专门工作小组,人员构成主要为民政部门内部涉监护各机构人员,小组属性主要作为沟通连接市局、村居委会以及内部各职能机构和外部其他部门的桥梁,职责范围主要是制发本行政区内各监护履职的实施指引及流程细则等文件,作为监护业务牵头、指导与监督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可采用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在横向上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其他委办局的联动机制。亦即,视监护履职的相应阶段或情形明确各项履行机制的牵头单位,与司法部门、其他委办局的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如在申请撤销监护机制中,申请阶段应当由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当法院介入撤销监护时,相关监护事宜由法院牵头为宜。此外,亦不排除多部门共同作为牵头单位的情形,在实践中灵活安排。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丁中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以便我局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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