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边缘家庭社会救助的建议》(第0051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问题原因分析准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完善我市低保边缘家庭政策、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保边缘家庭扩围增效。2021年,市民政局制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试行)》),试行期两年。202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对《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24年3月正式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一是拓展救助对象。申请人应为本市户籍,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再限定为本市户籍。二是放宽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三是减少财产限制。针对申请家庭的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规定6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不再限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
二、关于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阶段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我市已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按规定给予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
三、关于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医疗救助。2021年,医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规定低保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60%实施医疗救助。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按照“病种+费用”模式细化救助待遇,合理设置最低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明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各区县合理确定倾斜医疗救助标准。目前全市38个区县和3个开发区均已出台实施细则并倾斜救助。
下一步,将进一步构建起区县、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网格相联动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与教育、人力社保、住建、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和数据比对;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困难群众纳入动态监测范围,构建“线上+线下”协同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将专项救助由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拓展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此答复函已经丁中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
联 系 人:李俊
联系电话:023-89188295
邮政编码:40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