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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914/2025-00494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发文字号
  • 渝民函〔2025〕14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4-27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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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邓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晰10人以下无证养老场所监管职责的建议》(第0116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社会自然人租赁社会用房、利用自有住房举办的10张床位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10人以上未办理相关证照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的监督管理事项及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事项已经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自然人租赁社会用房、利用自有住房举办的10张床位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10人以上未办理相关证照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的监督管理事项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为主题的现代化发展变革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而家庭规模结构日益趋向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老龄化,导致家庭难以承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正在溢出家庭,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老年人的支付能力较弱,支付不起合法合规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费,迫不得已选择价格低廉的“家庭式”“作坊式”从事养老服务活动场所。受传统养老观念影响,大多数老年人习惯于在熟悉的环境中生活、在亲情的陪伴下养老,不愿远离住所地接受养老服务,更愿意就近就便养老。部分社会自然人抓住上述特点,利用自有或租赁住房,设置几张床位,就开始提供养老服务,并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不时推送所谓的“家庭式”养老服务模式,其开展经营性活动,服务质量低、安全风险大、老年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侵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相邻权,且这类场所使用的住房,改变了房屋住用的原有属性,难以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是政府部门整治监管的重点对象。

20216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明确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都对整治“黑机构”作出了部署安排,要求区县民政部门依托乡镇(街道)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排查,摸清辖区内未经登记但实际从事养老服务活动场所情况,梳理场所位置、使用房屋性质、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价格、工作人员等信息,分析其在消防、食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处置建议方案,提交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处置,依法打击未经登记但实际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行为,进一步挤压其生存空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自2022112日开始,巴南区民政局联合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18个部门,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内摸排出的24处无证无照涉老服务场所全部依法取缔关停,妥善疏散安置老人145名,为其他区县打击整治“黑机构”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市民政局已将“从事经营活动,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必须符合养老照护、消防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纳入《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重要内容予以表述,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散见于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养老服务专门立法缺失,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少数法律规章,现有的监管机制、工作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适应新时代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涉及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还需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制定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妥善安置老年人措施,出台政策打消工作人员即便履职尽责依然被追责问责的顾虑,才能对社会自然人租赁社会用房、利用自有住房举办的10张床位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10人以上未办理相关证照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进行包括行政强制在内的责任追究,通过提高其成本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力,净化养老服务市场。

二、关于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事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研究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时强调,要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增设备案制度,养老机构监管由事前审批变更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依照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获批后,取得登记证书,获得主体资格,就可以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供餐饮、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重庆市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特点,市、区县民政部门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66号)要求,对登记后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服务场所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已将登记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负有养老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养老机构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查处养老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了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失管、不失控。

此复函已经丁中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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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倪伟

联系电话:19923888255

邮政编码:4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