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基本生活费?
已经取得《收养登记证》的重庆籍病残孤儿。
(二)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填写《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被收养病残孤儿户口簿、被收养病残孤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的原件及清晰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复印件收取存档。
(三)申请受理后多长时间能领基本生活费?
区县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于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基本生活费申请成功后怎么领取?
申请成功后,基本生活费会通过银行,按月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账户。
(五)基本生活费是不是可以一直领?
不是。被收养病残孤儿有下列情形的,将不能再领取基本生活费:①被收养病残孤儿年满18周岁且没有继续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读书的,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②被收养病残孤儿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③被收养病残孤儿残疾康复的,从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二级以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所患残疾康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④解除收养关系的,从解除收养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⑤收养人自愿申请不再领取的,从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⑥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举例:重庆市某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孤儿欣欣(化名),8岁,被户籍在渝中区的一对夫妇依法收养,欣欣年满18周岁后未继续求学,按规定从欣欣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