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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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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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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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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