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