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五)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