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补贴:市级对符合条件拥有自有房产、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租赁房产(租赁期5年以上)、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建设补贴。
(二)税费优惠:
(1)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5)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