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17〕106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开展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全市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文件精神。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印发的《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民发〔2014〕30号)精神,先立项后实施,先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切实遵守章程规定。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本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章程确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循合理设置项目、控制奖励规模、激励先进典型、注重整体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应相符。
三、严禁收取任何费用。获得批准立项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实施项目所需的经费在社会组织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接受赞助,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社会组织内部开展的评优活动,事前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开展或不按批准项目执行的,以及社会组织内部评优违反章程及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登记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已立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