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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日期
  • 2017-07-04
  • 标题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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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7-04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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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基础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就业失业基础信息摸查工作。对未就业的摸清就业创业意愿和就业创业服务需求,对已就业的摸清就业地点、就业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实名登记退役士兵就业基础信息,组织专人审核并将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作用,把摸查责任落实到人,谁摸查、谁负责,对信息不准确的重新摸查和录入。创新摸查方式,多渠道开展信息摸查工作,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要定期整理筛查劳动年龄段内退役士兵信息,做好退役士兵享受政策相关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工作人员配备,积极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科学制定政策经办流程,为退役士兵享受政策提供便利。

二、鼓励企业积极吸纳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城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全额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三、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及退役士兵的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发挥就业技能培训联盟作用,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应训尽训”;加强培训与就业的对接联动,力争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加快建立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指导开发符合退役士兵职业培训需求、应用广泛的安全保卫、汽车修理等职业培训包。鼓励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鼓励支持自主就业创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针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士兵的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分类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和微企创业培训,重点开展电子商务、生态旅游、种植养殖业、机械修理等创业培训,引导和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积极为有创业意愿但没有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量身选取和推荐电子商务、机械修理、畜牧养殖、苗圃花卉、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特色创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推行创业扶持“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对无抵押、无担保退役士兵创办的确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提供反担保“绿色通道”,缓解初创期间融资难问题。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并提供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等创业孵化服务。

五、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进行过渡性安置。招用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后,月就业收入在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可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特困低保退役士兵按70%)给予就业补贴,补贴的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加强社会保险服务

退役士兵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退役士兵灵活就业的,可按照我市个体人员参保办法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保后,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士兵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士兵应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安置区县(自治县)社保局保存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计息,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要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精准掌握需求,量身定制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掌握退役士兵基本情况,摸清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需求,建立相应台账,精准制定帮扶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专场招聘会。

(三)加强舆论引导,强化风险监控。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研判并制定应对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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