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办〔2018〕59号
各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局管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8〕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清理规范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的,面向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重点是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区县和乡镇(街道)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为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者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实施步骤。集中清理工作分自查自纠、汇总审核、上报审查、公开目录四个阶段进行。
各社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填写并上报《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2),我局梳理汇总提出建议保留、建议合并、建议取消三类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上报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上报审查,并公开目录。
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已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未按本次清理工作要求上报的,今后一律不得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示范活动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创建示范活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作责任,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清理。
(二)按时报送材料。直接登记和市民政局主管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务必于2018年5月4日前将附件1、附件2的纸质件、电子档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无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仍须盖章后报送,在“活动名称”栏填“无”。凡未按时报送清理材料的社会组织,一律视为没有拟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报送材料。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向原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材料。
联系人:匡永良89188032
电子邮箱:519012354@qq.com
传 真:89188063
附件: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式样)、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式样)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