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经哲:
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于2004年5月13日办理的杨学芳与蔡经哲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渝民结(2004)第559号)。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撤销杨学芳与蔡经哲结婚登记的决定》(渝民撤字第001号)。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重庆市民政局领取《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撤销杨学芳与蔡经哲结婚登记的决定》(渝民撤字第001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民政局
2022年8月8日
原文下载:重庆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一).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