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清单
重庆市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4年)
日期:2024-09-10
字 号:

序号

补贴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申报指南

咨询监督电话

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10元。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16修订)》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的有关材料;
(三)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023-89188295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

《民政部关于印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47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023-89188295

3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1.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老龄委办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3.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按月发放

每月底前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重庆“渝快办”APP“民政服务”栏“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在线申请。

通过重庆市惠民一卡通发放

政策咨询:

023-89188111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88563110(业务主管部门)

4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1.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老龄委办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3.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按月发放

每月底前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重庆“渝快办”APP“民政服务”栏“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在线申请。

通过重庆市惠民一卡通发放

政策咨询:

023-89188111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88563110(业务主管部门)

5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孤儿参照执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每年实行自然增长机制,2023年9月起,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25元。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

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3.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 号)

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5.《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按月

发放

中旬

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政策咨询:023-89188036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6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孤儿福彩助学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按月发放

中旬

散居孤儿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就读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政策咨询:023-89188036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7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按月发放

每月底前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政策咨询:023-89188072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