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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信息表
日期: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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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122号)


实施单位

区县民政局和区县财政局。


补贴对象

1.18周岁以下的孤儿或弃婴;
  2.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补贴期限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补贴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申请条件

我市常住户口且父母双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


办理流程

(一)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弃婴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儿童福利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二)社会散居孤儿
   1.孤儿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调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区县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