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8年9月15日,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人力社保部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健全相关政策机制,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目标任务,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文件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一是明确购买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主体,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的指导下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二是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三是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四是完善购买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合理确定承接主体。五是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六是加强绩效评价。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七是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一是加强窗口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在乡镇(街道)现有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二是落实经办人员。各区县(自治县)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专职工作人员,科学整合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三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对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支持,并积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五是加强人员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特别是社会救助岗位购买聘用人员的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一批基层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三)强化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