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市民政局出台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贯彻落实,现对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解读。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随着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进一步加速,要求包括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内的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代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建设的精神,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出台了《意见》。
问:《意见》的政策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和社会建设的提速,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已成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经阶段和重要抓手。《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围绕规范和发展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主要措施”“保障体系”四个层面进行了阐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民办社会工作。其中“主要措施”明确了登记条件、扶持培育、能力建设、监督管理四个方面的规定,“保障体系”提出了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环境营造三个方面的要求。
问: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社会工作发展较为迅速,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增长很快速,近三年来每年均以35%的速度增长。绝大部分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够紧紧围绕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服务,但少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立后没有完全按章程开展服务或运营管理,个别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为“空壳”,这不利于社会工作专业、职业和行业的发展。因此《意见》明确申请登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5个基本条件,使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正实现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能够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问:《意见》提出“鼓励支持成立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这一条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答: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的发达与否,是一个地方社会工作发展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没有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就难以保证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随着社会建设的加速和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我市对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的需求空间很大,而目前现有的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无论是数量、能力还是水平,均远远满足不了我市对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的需求。因此,必须大力鼓励支持成立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问: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税费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税费减免能否得到落实,直接关系到其运作管理和规范发展。为解决这个问题,《意见》提出两个主要举措:一是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做好《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贯彻落实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申报;二是要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其他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对符合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问: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成效有哪些监管举措?
答:近年来,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获得了快速发展,为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作出了积极贡献。绝大多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够按照出资方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服务,但少数机构在运营管理、服务成效等方面也存在难以令出资方和服务对象满意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意见》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等级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执法检查等监督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等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重诚信,增强公信力。二是加强信息公开。要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三是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建立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约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要重点围绕机构资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使用市级(区县)补助资金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取消三年内申报项目、承接项目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惩处。
问:如何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中的组织购买环节?
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利于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意见》规定: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质条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机构治理服务能力、机构社会信用和机构服务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购买。
问:如何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自身的造血功能?
答:政府购买服务目前的确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想持续发展,要真正能够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最终还是要靠市场力量来引导。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自身造血功能,《意见》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