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度。2019年1月2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知》(民函〔2019〕1号),对养老机构相关登记备案制度进行详细的指导说明。
2019年4月1日,我市修订施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对养老机构设立、管理、服务、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我局拟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引等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备案流程、备案资料、备案时限、备案命名等工作进行具体规范;二是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对相关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部署;三是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加强政策完善和宣传引导,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登记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开展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保障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基本权益。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备案流程的问题
按照原有设立许可的层级要求,市民政局负责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本通知按照备案登属地管理的法律原则,结合民政部和上海市的规定,将所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均交由辖区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执行。主要依据是:原来设立许可是行政审批事项,且有明确要求,而登记备案非行政许可,属一般性行政管理规定,且按照登记备案要求,没有要求涉外的养老机构由省市一级民政部门执行,而登记备案的法律原则是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少跑路”,所以,将养老机构备案放在区县民政部门既是符合法律规定,又是“放管服”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各区县指导和管理,更有利于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关于备案资料的问题
为便于各区县民政部门操作执行和养老机构申请备案,且保障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符合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在民政部备案申请表的基础上,结合原许可条件和上海、北京等城市的备案要求,拟定了三个申报资料,一是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旨在保障养老机构用房合法运行;二是消防验收或备案资料,旨在保障养老机构安全运行;三是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旨在保障养老机构不影响社会环境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确保养老机构健康持续运营。
(三)关于备案时限的问题
按照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可在5日内作出备案的规定,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开放以来服务市场的要求,建议可随申请即收即办,方便群众办事,但以防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可表述为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关于养老机构命名的问题
按照养老机构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目前养老机构命名方式较为混乱的现状,拟将养老机构命名予以规范,便于管理和识别,从名称上表达阐述养老服务供给质量趋于明显提升,本通知结合法人登记和上海市关于命名的相关规定,指导区县将登记名称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五)关于监管措施的问题
本通知的监管措施均是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阐述,对相关监管流程作出了具体安排,便于区县操作执行。
(六)关于优惠扶持措施的问题
本通知附件中的《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措施》均是现有实施的具体措施,便于养老机构申办机构掌握,也便于各区县做好养老机构咨询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