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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过程中推进党建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解读
日期: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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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央领导明确要求,要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达到党组织全覆盖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并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和评估等管理工作中,同步开展党建工作。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专门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做了规范,规定“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在督促党建工作的任务。规定“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明确了社会组织发展与党组织发展的联系。文件指出“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确保脱钩不托管”,落实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真正做到脱钩不脱管,2016年市委组织部印发《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渝组发〔2016〕8号)。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2016年,市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号),规定“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市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区县及以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各区县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理顺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文件指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明确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2018年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可以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9年5月8日,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指出“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机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入章’工作,建立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机制。”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推进党建工作的通知》,以督促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

二、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如何提交党建工作材料?社会组织成立之后,党建材料应当如何移交?

新成立社会组织,在原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完成登记审批后,申领证书前,还需要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增加上述材料,是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扎实落实相关文件的具体体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任务是督促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为此,《通知》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分别移交相关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脱钩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交本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通过移交,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对接。

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年检(年报)时,怎样同步评估、检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的要求,《通知》规定,将党建工作分值由原来的30分值提高到50分值;并设定一票否决条件:社会组织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党建工作考核不及格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不能评定为3A以上等级。《通知》规定,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中,登记机关将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作为年检和年报内容,社会组织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凡上一年度,社会组织负责人中有受到严重警告党纪处分以上的,该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合格。将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组织活动、工作保障等方面同步推进。

四、在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和评先评优时,如何同步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培训和先进评选?

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因此,《通知》规定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纳入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的内容,将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纳入对社会组织培训的对象。在社会组织评优评先时,同步评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先进。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先进,纳入社会组织先进评选,一并考虑、一并安排。

五、登记管理机关与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工作机构是什么样的关系?

按照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号)文件要求,“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市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区县及以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各区县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通知》规定,要加强与市委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建办及各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工作协调配合,加强与当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协调和联系,共同推进当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时,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做好脱钩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安排,防止因为脱钩造成党建工作的脱钩脱管。理顺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六、怎样将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章程文本中?

按照中央及民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提出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通知》规定,章程总则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章程中增设“党建工作”专章,必须载明以下内容:1.本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2.本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3.本组织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4.本组织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组织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5.本组织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6.本组织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七、怎样对县民政局进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

市民政局对区县民政局进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纳入对区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之内,党建工作在其中有较大占比,目的是促进区县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

八、章程示范文本中除了强调党建外,还强调了什么内容?

在《通知》中,除了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强调外,还提出了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方面内容。这也是根据新的形势新的需要提出的新的要求。

九、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的样本,便于区县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