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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政策解读
日期: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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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我市先后修订了《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选举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较大细化空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要“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民主选举程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把好村委会人选关、资格审查关、选举程序关有必要制定《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以下简称《选举规程》),指导区县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选举规程12部分涵盖了换届选举从启动到完结的所有环节,主要包括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等四类人员的选举流程和规范。

(一)规范选举程序。把好程序关,针对往届换届反映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着力优化了村委会成员选举中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举竞争、会场设置和唱票计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处置方法。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和模糊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进一步在选举程序上进行明确和规范,切实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二)明晰资格条件。把好人选关,按照中央村(社区)“两委”人选资格要求,根据村(社区)干部及人选县级联审机制规定的“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涉邪教与实施非法宗教”等相关情形,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村委会候选人、竞选人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其应当具备的6资格条件以及10不能列为候选人、竞选人的具体情形,确保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挡在门外

(三)完善审查机制。把好审查关,着力解决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委会候选人、竞选人把关不准、审查不严问题,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条件开展审查的,提请乡镇或区县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帮助审查。由组织、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信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候选人、竞选人是否存在被判处刑罚、治安处罚、严重失信、党纪处分等逐一开展联合审查。

(四)健全退出机制。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等四类人员在规范选举的基础上,对其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等退出机制在程序和规则上进行完善,明确了选举后续和工作交接。

三、核心举措

(一)强化党建引领。为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等政策规定《选举规程》专门明确村委会的选举,由村党组织领导和推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提倡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组织书记推选村委会主任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通过引导村民将村党组织未兼任村委会成员的委员以及党员推荐为候选人,不断提高党员比例

(二)建立负面清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要求,《选举规程》完善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对不能参选的情形进行细化规定,形成了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发〔20176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了丧失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被自行终止职务被依法罢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务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等8种不得列入候选人、竞选人的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严格联审机制。按照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坚决防止和查处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控制村‘两委’换届选举的行为,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的规定。《选举规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区县级联审机制,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当地组织、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信访等部门,对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候选人或竞选人对照负面清单8种情形逐一开展联合审查,对审查中发现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参选资格或宣布当选无效,加强了选举监督,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当选村干部。

(四)规范会场设置。选举会场是依法有序选举的重要保证,因此,《选举规程》对会场设置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投票场地应满足公安部门对集会的安全要求投票区域为隔离封闭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用语。在投票区域,设有选票发放处每个选票发放处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选票一般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顺序发放;设有秘密写票处前后左右相对独立,满足参加选举村民单独填写选票时,不受干扰、围观;设有选票代写处对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安排公共代写人为其代写;设有投票处,将票箱设置在选举区域内的安全地方,同时又方便投票。同时,以图例的形式展示了投票场地设置示范和投票的规定线路,有效防止“坨坨票”的发放,确保了各村委会选举会场设置的规范性。

(五)规范其他人员选举。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包含了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四类人员的选举,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委会成员选举规范较多,对其他三类人员的选举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选举规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对三类人员选举的各个程序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关于工作时限,即新一届村委会产生30日内;关于组织形式,即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由新一届村委会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对相应选举方案的内容及审查程序一并进行了规范;关于公告样式,规范了包括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日、投票结果、当选公告以及选票式样等相关文书资料;关于资格审查,由县级联审机制联合对当选人选进行联合审查;关于当选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或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当选公告。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对三类人员选举的领导。

(六)明确选举后续工作。对选举后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四类人员可能出现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等后续选举问题,《选举规程》一一在发起方式上、程序上、资格条件上进行了明确要求,确保《选举规程》涵盖了换届选举从启动到完结的所有环节,形成了完整的一个程序闭环。通过对四类人员选举后续问题的规范,健全了村干部的依法退出机制,同时保障了缺额人员及时补充到位,促进村委会的规范有序运行。

四、适用对象。

《选举规程适用于重庆市各村民委员会,以及未完成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的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五、执行标准。

村委会的换届选举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及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其中,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规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流程图

村民委员会选举流程图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