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第四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我局牵头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三项整改任务。5月12日,市政府主持召开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区县切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我局在充分调研、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区县意见的基础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会同市委组织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落实搬迁群众权益保障、加强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对照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第四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对每项任务提出了规范性、可操作性指导意见,确保整改任务有序推进。
(一)关于安置社区规模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目前,村、社区规模设置尚无具体标准。我市农村行政村平均2176人,村民小组平均256人;城市社区平均5293人,居民小组平均528人。考虑易地扶贫搬迁的特殊性,《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村,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社区。不适宜单独设立村(社区)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100人以上的,可按100-200人规模设立村民小组;城镇集中安置点安置200人以上的,可按200-400人规模设立居民小组。
(二)关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主城区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布点规划》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精神,主城区及主城以外的其他区县未建成区域配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须包含以下6项设施。
现已建成区域应以社区为单元,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和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补足面积。《指导意见》按照以上标准,对新成立的安置社区及其他集中或分散安置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同时,对目前我市唯一一个800人以上的安置点(黔江区李家溪安置点)提出了专门设立公共服务站,作为便民服务中心延伸,为搬迁居民提供相关服务的要求。
(三)关于搬迁群众权益迁移。《指导意见》中,关于户口迁移服务、党组织关系转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生产资料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社会救助关系转接等7项涉及搬迁群众权益迁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均由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旨在指导和督促区县在工作中跟进落实。
三、核心举措
(一)加强组织保障。《指导意见》要求有关区县党委、政府要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明确了部门、乡镇、安置社区工作职责,确保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源整合。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服务统筹调度,明确了相关区县党委、政府要在人财物给予保障,整合部门资源,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着力增强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民政牵头,组织、公安、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扶贫、医保等部门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围绕各部门领域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四、适用对象。
《指导意见》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五、执行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由相关区县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指导安置社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