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扶贫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决策部署明确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民政部门的使命和职责所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核心条款解读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真梳理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对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市有关政策文件,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查找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可能造成“错保”“漏保”风险的内容,是否存在有损群众利益的规定,是否存在不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不按规定开展动态管理的情形。要围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历次检查审计等反馈发现问题,举一反三,重点梳理本地出台的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
(二)切实规范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严格按照市政府及市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认定、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具体实施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执行与国家及市级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一致。要将纠正“错保”“漏保”等问题作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重点任务,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在对象认定上,要加强信息核对,坚持信息系统核对与实地入户核查相结合,要据实分析重病重残等困难群众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认定。
(三)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好低保渐退,对纳入低保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按该家庭原领取低保金额发放;渐退期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的,停发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统筹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全面、客观评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困难,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