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教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在儿童福利机构长大的成年孤儿,长期在机构,家庭生活缺失,但他们同普通人一样渴望有一份美好生活。2007年重庆市民政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国办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安置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7〕95号)至今14年,已不适应孤儿安置新要求。为适应孤儿安置面临的新形势,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等11部门联合出台《通知》,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长效机制,推动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促进孤儿更好融入社会、开启新生活。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提出,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提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提出,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等保障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分别从适用范围、原则及途径、程序、部门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通知》明确安置对象为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部)集中供养至18周岁的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毕业后的孤儿;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退役后的孤儿。
二是提出了安置原则。《通知》提出按照“分级分类,谁送养谁安置”原则,经评估后,对健康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对残疾或患病,不具备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
三是提出了安置途径。《通知》明确规定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能确定送养地的成年孤儿,由送养地民政部门接回安置;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民政局统筹安置。区县儿童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本区县的由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分类安置;其他区县送养的,由送养地接回安置。
四是规范了安置程序。《通知》规范安置评估、方案制定、前期准备、落实政策等操作程序,明确提出对儿童福利机构内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提前2个月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分别纳入社会化安置和集中安置。
五是细化了安置措施。《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化安置成年孤儿的住房、就业、户籍、社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退役后安置、社会救助等问题,由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和残联等部门按职责落实;集中供养安置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进行保障。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民政、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区县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加强成年孤儿安置情况跟踪回访、救助帮扶等保障措施。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是增加发文部门。渝民发〔2007〕95号文件由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增加至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残联等11部门。
二是调整对象范围。渝民发〔2007〕95号文件规定安置对象为对国办福利机构中年满16岁以上的孤儿;《通知》规定安置对象为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至18周岁的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毕业后的孤儿;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退役后的孤儿。
三是优化住房补贴。渝民发〔2007〕95号文件规定社区安置的孤儿,根据当地房价,按每人25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其经费纳入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解决,产权及管理权归当地民政局所有。《通知》规定按照15万元/人的标准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成年孤儿安置后五年内住房租赁、装修、维护、税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支出,以及一次性配备家具、家电、厨房用品等与居住有关的生活必需品添置;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款专用、建立个人支出台账,不直接发给成年孤儿本人。
四是完善安置措施。渝民发〔2007〕95号文件对国办福利机构中孤儿的入学、培训就业、大龄孤残儿童的安置、户口迁移提出了具体措施。《通知》完善了成年孤儿的住房、就业、户籍、社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退役后安置、社会救助等方面工作措施。
五、执行时间
《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施行后,渝民发〔2007〕9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