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层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首次在国家层面建立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的部署和要求,着力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在我市全面建立与发展。截止2021年10月,我市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50.8万人(含同时享受两项补贴10.2万人),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1.4万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9.4万人,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和护理困难。制度实施5年以来,深受残疾人赞誉,日益成为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大民生保障制度。
二、政策依据
8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意见》精神,统筹解决当前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我局根据该《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充分借鉴其他兄弟省市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财政局、市残联及各区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目的意义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之时,市民政局积极回应群众和基层期待,在进行大量的摸底调查、实地调研、专家研讨和部门论证基础上制发《实施意见》,对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彰显高质量发展的民生底色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解读
(一)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政策衔接和补贴停发等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和制度建设方向。《实施意见》提出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要求各区县在国务院确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对象范围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可将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延伸。
二是细化了政策衔接和补贴停发的几类情形。《实施意见》在重申“同一类对象、同一种目的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的衔接原则基础上,明确了9项具体衔接规定,进一步明确已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要按择高原则逐步归类整合;细化实化国务院关于“应退尽退”的要求,明确了退出低保、残疾人证过期、户籍迁出、死亡等8类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出情形;明确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于判决生效后次月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再重新申领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了补贴自愿申请、优化服务、审核权限下放、“跨省通办”、精准发放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是提出了自愿申请和优化服务等要求。坚持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于申请有困难的残疾人,《实施意见》明确可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资格初审。明确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并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规范了特定群体申领补贴的“户籍地”概念。提出对于非我市户籍的残疾人,可向我市任一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照“跨省通办”的要求办理,不受户籍限制。
二是提出了审核权限下放等优化审核流程要求。《实施意见》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允许有条件的区县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联审核、民政审定权限一次性下放到乡镇(街道),并明确了权限下放后,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合格材料,会同区县残疾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取消审核审定期间的公示程序,严格精准发放管理。权限下放有利于简化审核流程、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也有利于区县民政、残联等部门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回归本职,专注监管与协调。根据《意见》精神,目前,为了适应审核权限下放需求,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增加了村居用户层级,以避免基层工作能力不足。
三是明确了补贴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跨省通办”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实现补贴异地申请“跨省通办”。今年4月,民政部会同中国残联已经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截至11月22日,我市累计受理“跨省通办”申请40例,成功办理25例。同时,我市“渝快办”、四川“天府办”等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对接,为本地残疾群众提供“掌上办”、“掌上查”服务,进一步提升了川渝残疾群众的获得感。
(三)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生存验证、残疾人证管理等精准管理和动态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了提升补贴发放动态监管水平的要求。一方面,《实施意见》基于数据管理的定期复核的角度,提出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比对,逐步解决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等影响补贴精准发放问题。要求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级残联每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另一方面,《实施意见》基于对象管理的动态监测的角度,要求按照市级统筹、区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对残疾人的残疾状态、经济状态、生存状态定期核查,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
二是提出了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要求。《实施意见》提出依托全国两补系统改进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逐步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同时赋予各区县在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补贴发放的权限。
三是提出了完善残疾人证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实施意见》规定了残疾人到期、重新换发、核发期间补贴领取要求,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设立一定的过渡期等要求。
(四)提出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要求各区县在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中,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六种机制:一是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三是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四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五完善资金分担机制。经与市财政局商议,本次市财政对区县补助比例有调整,其中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补助20%和主城都市区主城新区补助50%保持不变,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补助由原来的100%调整为80%。六是完善标准调整机制。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偏低,是群众和政府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补贴标准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兼顾残疾人基本需求,体现了《实施意见》既满足了残疾人的愿望,又没有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此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民政、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出了加强政策宣传以提高残疾人政策知晓度、加强财力保障以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以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保障措施。
五、关键词及专业名词解释
该《实施意见》依据国家三部门《意见》要求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精神,细化了政策衔接,明确了9项具体衔接规定,并附表说明,一目了然。见下图。
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一览表
序号 |
政策衔接规定 |
享受规定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 |
同时享受 |
2 |
领取高龄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同时享受 |
3 |
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 |
4 |
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护理补贴。 |
5 |
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6 |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7 |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8 |
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不享受 |
9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
六、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新旧政策差异对比一览表
序号 |
旧政策规定 |
《实施意见》规定(加粗部分为新增) |
1 |
若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残疾等级变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渝民发〔2018〕3号) |
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
2 |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渝民发〔2017〕75号) |
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3 |
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按有关规定执行。(渝民发〔2017〕75号) |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4 |
资金来源: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渝民发〔2017〕71号) |
完善资金分担机制。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补助20%,主城都市区主城新区补助50%,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补助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