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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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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意义

2021913日,民政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监督责任,积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风险。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在严格落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拟制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和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完善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形成《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取向,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以及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监管责任,推进社会共治和智能技术运用,强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个方面:

(一)明确主体责任一是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包括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相关要求,细化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重要事项,以及加强社会捐赠、家属自带食品管理。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细化原料控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食品成品留样等标准制度执行要求。并在附件中新增“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参考模板)”,确保《实施意见》能够落实落细。

(二)落实监管责任涉及三类单位一是区县民政部门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二是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监管重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三是镇街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加强辖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时处置突发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推进社会共治一是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民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任务要求,二是组织服务对象参与检查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老年人和家属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推进智慧管理一是要求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运用“重庆阳光食品”APP开展食品安全智慧管理,力争今年年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重庆阳光食品’APP入驻率和使用率基本实现全覆盖。二是实现关键环节的“互联网+明厨亮灶+AI智能识别”。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智能设备、信息系统,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点行为进行监管。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所有公办养老机构食堂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全覆盖,2023年底全市所有养老机构食堂基本实现覆盖。计划明年我局预算资金支持乡镇敬老院食堂安装监控设备,其他养老机构由单位自行负责或区县民政部门配套支持。

(五)强化督查落实。包括提高政治站位和明确市、区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督查要求。

    三、适用对象

本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各区县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执行标准及时限

    本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以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未修订之前,长期执行有效;各区县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部门职能职责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在各部门相关职能职责未变更之前,长期执行有效。

    五、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等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社区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等。

2.食品安全管理:是指政府及食品相关部门在食品市场中,动员和运用有效资源,采取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方式,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及食品消费等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及整合,已达到确保食品市场内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实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目标的活动过程。

3.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自营内设食堂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食堂的承包经营方和受委托经营方、为养老服务机构集体用餐提供订餐服务的供餐单位以及为社会老年人提供配餐助餐服务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老年食堂等。

4.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是指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以及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