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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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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现就《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及意义

一是国家层面有部署。20213月,民政部发布行业标准《社会工作督导指南》(MZ/T 166—2021),对社会工作督导目标、督导伦理、督导内容、主要过程、督导者配置等进行了规范。二是其他省市已先行。经了解,目前广东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工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于20181月发布了地方标准《社会工作督导基本规范》(DB51/T 24422018),为我市出台《意见》提供了一定借鉴和参考。三是部分区县已探索。巴南区民政局印发了《关于成立巴南区社会工作服务督导团队的通知》,渝北区探索制定了督导相关政策,渝中、九龙坡、北碚等区县建立了社会工作督导库,为市级层面出台《意见》奠定了基础。四是实际工作有需要。近年来,我市社会工作督导者队伍初步形成,较好地发挥了专业引领、人才培养的作用。但随着督导者人数和业务量的增加,如何科学管理督导者,为机构与行业培养人才提供指引,提升督导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不断完善督导奖惩与退出机制,成为督导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是突破我市督导工作发展瓶颈、进一步完善行业督导管理制度的必然选择。

在认真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督导指南》,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广东、深圳、内蒙古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意见》。文件成稿后在局公众信息网和微信公众号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区县民政部门和直属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1条修改建议,已全部采纳。修改完善后,经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制定印发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社会工作督导的定位和督导者的任职条件。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解决专业服务难题,提升专业服务成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服务过程。担任社会工作督导者应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二是就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督导的专业作用提出要求。社会工作督导可采用个别督导、团体/小组督导等方式,原则上应面对面进行。每次督导实施前,督导者应与督导对象商定督导议题,形成督导工作计划表;督导过程中,督导者应全程关注督导对象成长与工作动力,提升督导对象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每次督导过程不应少于1小时;督导结束后,督导者和督导对象应及时形成督导工作记录表。建立督导服务评估与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关联机制,相关部门在公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结果时应同时公布督导者信息,项目绩效评估等次可视同为督导者督导服务评估等次。三是对加强社会工作督导的保障和监管进行约束。社会工作组织或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作为社会工作督导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培养、管理制度,并做好督导工作日常管理,保存好督导工作档案;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目标和社会工作者数量等因素,配备有胜任能力的督导者。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设立完善督导伦理守则、服务指南和行业纪律惩戒等行业规范,健全督导者与社会工作组织纠纷调处、风险防控预警机制。

三、适用对象

全市社会工作组织、民政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及从事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的个人等。

   四、执行时限

   自《意见》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国家、市出台新政策法规,从其规定。

    五、注意事项

   1.关于外聘督导者的选择。社会工作督导者原则上从社会工作组织或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内部择优产生,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外聘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教师、其他组织或单位内督导者兼任

   2.关于督导者的工作任务量。为保证督导质量,每个督导者同期督导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督导对象不超过5个。

3.关于督导服务的评估。建立督导服务评估与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关联机制,相关部门在公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结果时应同时公布督导者信息,项目绩效评估等次可视同为督导者督导服务评估等次。

六、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解决专业服务难题,提升专业服务成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服务过程。

2.社会工作督导者:是指为一线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督导的具有专业且丰富从业经验的社会工作者。督导者应熟练掌握专业督导方法技术和有关政策法规,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善于解决复杂专业问题,能够推动专业服务发展。督导者仍是具体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不是独立设置的职级或职称,原则上不应脱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一线社会工作服务。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