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及相关配套文件“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进行调整”等规定,按照8月16日市政府召开的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调整专题会议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1.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3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每人每月增加81元。
2.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每人每月增加66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27元提高到每人每932月元,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三)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7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7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四)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三、适用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
四、执行时限
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调整后的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