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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 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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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大家更好了解《办法》有关情况,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为防止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事件发生,市民政局联合市检察院出台该《办法》,试图从制度层面探索新形势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机制。据了解,全国省级层面暂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推动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内容,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先行先试、大胆探索。

(二)政策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工作机制、查询对象、查询时机、查询罪名等内容。

二是查询与告知,明确了分级查询、查询人员、查询要求、查询结果等内容。

三是查询结果应用,明确了查询处理、查询反馈、信息共享等内容。

四是责任追究,明确了入职前查询责任、入职后查询责任等内容。

五是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

三、核心举措

(一)查询对象。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以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都应当纳入查询范围。

(二)查询时机。对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前和在职后均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

(三)查询罪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

(四)分级查询。落实分级查询责任制,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查询制度。

(五)结果应用。推动查询结果在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招录、解聘环节的广泛运用。

(六)责任追究。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四、执行时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专业名词解释

涉罪信息库:市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储存20134月以来公安机关、国家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涉罪信息,特别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案件信息,建立涉罪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