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随着政策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出现政策宣传有待强化、政策衔接有待明确、精准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2021年、2022年,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先后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民发〔2022〕79号),对加强主动服务、建立动态复核等精准管理机制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和(民发〔2022〕7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要求,指导各区县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起草《实施意见》,从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完善政策衔接规定、强化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机制、加强补贴发放资金监管、推动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对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截止2022年12月,我市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49.7万人,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0.2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9.5万人。2016年以来累计发放补贴25.6亿元,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和护理困难。
二、政策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解读
在充分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和渝民发〔2021〕15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该《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更具操作性、实用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强化补贴政策宣传提出要求。加强政策宣传是提升政策知晓率,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享尽享的重要举措。为解决残疾人或监护人不知晓政策而未提出的申请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讲解,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发送提醒信息,并按时限保留主动提醒记录。《实施意见》充分尊重残疾人的个人意愿,明确以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申领原则,对已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实施意见》还考虑到残疾人放弃之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要求及时予以受理,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二)对政策衔接再次进行规范。政策衔接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政策创新,也是各区县贯彻落实政策的难点。为强化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和渝民发〔2021〕15号文件有关政策衔接要求,《实施意见》提出从严把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要求,我市原则上不得新增政策尚未明确的衔接规定(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一览表附后),已细化政策衔接要求的,要精准甄别,稳妥实施,与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
(三)对补贴动态复核提出要求。国发〔2015〕52号文件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遵循“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原则,《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区县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复核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复核内容、频次及复核结果等内容。
(四)对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提出要求。强化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是精准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按照“全市一盘棋”要求,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发挥全国系统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接、部级多数据源比对提醒、防范跨省重复领取补贴、工作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上传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材料的方式,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补贴资金动态复核监管的重点在区县层面,要求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加强对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对于有问题的数据要辅以入户走访、生存验证等手段进行研判,做出是否继续发放补贴的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对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提出要求。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对于强化精准管理具有重要支撑作用。随着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补贴审核审批档案丢失、损毁的风险逐步加大。因此,《实施意见》明确了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此外,《实施意见》再次明确,为加强精准管理保障能力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和部委相关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对于人力不足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保障条件,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实施意见》还强调,补贴资金要及时发放到位,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五、关键词及专业名词解释
《实施意见》依据《意见》要求,细化了政策衔接,明确9项具体规定,并附表说明。
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一览表
序号 |
政策衔接规定 |
享受规定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 |
同时享受 |
2 |
领取高龄津贴或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同时享受 |
3 |
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 |
4 |
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护理补贴。 |
5 |
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6 |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7 |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8 |
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不享受 |
9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