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通知》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15年,重庆市民政局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渝民发〔2015〕50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该规程规定与现行的有关救助程序、救济渠道等已不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相关精神,依照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对标对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在梳理情况、调研分析、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调整并形成了《通知》。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二、目标任务
对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临时救助工作实效。
三、适用对象
一是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
二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程序。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是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一般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规范了申请审批。1.一般程序。一是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①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②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材料。二是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相关工作可延长5个工作日。三是审批。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应自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救助金额较小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四是归档。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有关管理规定建档归档,存档备查。
2.简易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明确了救助方式。一是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是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四)建立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同参与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购买急难风险型商业保险,与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二是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切实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建好网络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力量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的生活困难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三是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四是明确救济渠道。各区县民政部门严格规范执行临时救助申请办理程序;对象如对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在适用程序中,将临时救助细化为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突出临时救助的针对性。
(二)在申请审批中,分别明确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申请审核审批效率。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开展“小金额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一般程序临时救助,在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三)在办理时限中,由原规定的30日内办结,调整为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按一般程序办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四)在救助方式中,明确了既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也可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五)在救济渠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对象如对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核心政策问答
(一)问: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问: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一是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
二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三)问:哪些情况不予以临时救助?
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四)问:临时救助的适用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是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一般程序开展临时救助。二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五)问: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一是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是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专家视角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党委书记凌晓明、重庆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导师谢金林均表示《重庆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依据充分,举措详实,具有良好的政策执行效果,要在过去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确保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