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树生态文明殡葬新风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基本殡葬服务惠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惠民殡葬政策实现全民普惠,切实解决当前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不足、政策执行存在偏差、群众办理流程繁琐等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国务院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整合现有惠民殡葬政策文件,深入强化协同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的职能职责,细化惠民殡葬补贴申办流程与惠民资金监管要求,将惠民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全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保障,引导和鼓励群众采用火葬、节地生态葬等文明节俭、绿色的治丧方式。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明确了殡葬事业是重要公益事业的基本定位,并提出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对逐步扩大惠民范围、推行“一站式”结算、推动节地生态安葬等提出明确要求。以上政策文件为我市制定《办法》提供了依据。
二、目标任务
以扩大惠民殡葬服务覆盖面、提升政策可及度为核心要求,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优化群众申办流程、强化多部门协同、引入数字化改革等方式,全面提高惠民殡葬服务便捷度、普惠性、均等化水平,依托“渝逝有安”数字应用平台“一站式办理”,打通“惠民对象在线认证、补贴额度智能核减、惠民资金流向可溯”的“简申即享”惠民殡葬政策办理通道。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通过财政资金,按照重点保基本、优先倾斜特殊困难群体的要求,对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我市户籍的在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捐献人(不限户籍),死亡后实行火化(遗体捐献人除外)的,在经民政部门审批设立殡葬服务机构内产生的部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含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惠民骨灰盒)及节地生态安葬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与目的定位。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惠民殡葬政策的公益属性、制定目的和依据,厘清适用补贴范围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与殡葬服务机构的基本定义。
(二)适用对象与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费用(含惠民骨灰盒)与节地生态安葬的补贴对象和项目标准。对比我市原有惠民殡葬政策文件,主要是将惠民对象范围由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重点群体,扩大至全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基本实现了惠民殡葬政策的均等化落地。
1.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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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对象 |
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 |
在本市行政区域捐献遗体的 捐献人(不限户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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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
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
在本市行政区域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不限户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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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城乡低保 |
在册特困人员 |
在册优抚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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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标准 |
不超过 750元 |
不超过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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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范围 |
1.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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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200元及以内的惠民骨灰盒1个(价格超出200元的骨灰盒不在补贴范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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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未选择的补贴项目不予补差。同时符合多类补贴对象条件的,就高限额享受补贴。 | |||||
2.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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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对象 |
1.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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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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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范围 |
纳入《重庆市节地生态葬式认定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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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式 |
生态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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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格位安放骨灰的立体安葬形式 |
骨灰树葬 |
骨灰花葬 |
骨灰 草坪葬 |
骨灰 撒散 |
骨灰 深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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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标准 |
一次性补贴 1500元 |
一次性补贴3000元 | ||||
(三)办理程序与创新机制。第六条至第九条,为提升群众办理惠民殡葬补贴的便捷性,创新建立“渝逝有安”数字应用平台一站式网上通办机制,通过协调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链接“数智疾控”“户籍管理”“渝悦救助通”“退役军人服务”“博爱山城”等应用,共享调用我市户籍居民、城乡低保、特困人员、重点优抚、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人等惠民对象数据标签,实现在费用结算时“数据比对、系统核验、自动减免”的一站式“简申即享”功能。
1.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线上申办程序

2.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线上申办程序

3.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线下申办程序

(四)资金保障与统筹兑付。第十条至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惠民殡葬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申报兑付、财政结算等全流程办理与监管体系。
(五)职责分工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财政、民政、殡葬服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规范,建立了殡葬惠民资金全流程综合监管机制,着重强调在办理惠民殡葬补贴过程中的审核把关和从严监管等要求。
(六)办法实施与文件废止。第二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为2026年5月1日,确定了办法实施后拟废止的相关文件。同时,明确此前已火化的基本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或已安葬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按原有政策执行,保障了政策制修订的衔接过渡需要。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题1:新旧惠民殡葬政策有什么区别?
答:对比我市原有惠民殡葬政策文件,新《办法》主要是将原惠民对象范围由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重点群体,扩大至全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殡葬惠民对象,依托“渝逝有安”,打通了“线上数字认证”的殡葬惠民对象确认方式,不用群众再前往镇街开具证明材料,预计线上认证通过率能达到95%以上,全面提升我市惠民殡葬服务的便捷度、普惠性、均等化水平。
问题2:为什么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要设置750元和1500元两种不同的补贴限额?
答:两种不同补贴限额的设置,一方面,体现政府在优先满足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逝有所安”需求的兜底保障职责,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中的在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不超过1500元;无论是否我市城乡居民,只要是在我市行政区域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捐献人几类特殊困难群体,补贴不超过1500元;另一方面,也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政策要求,我市所有户籍城乡居民,均能享受到不超过750元的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费用(含惠民骨灰盒)补贴。
问题3: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不超过750元/1500元,是指只要逝者遗体在殡仪馆火化,申请人就能得到750元/1500元的补贴吗?
答:《办法》明确,补贴采取据实补贴的方式,对于遗体接运、遗体保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价格200元及以内的惠民骨灰盒中没有选择的项目不予补差。如,结算时未选择骨灰盒的,不额外退还200元。
另外,同时符合多类补贴对象条件的,就高限额据实享受补贴。也就是说,750元及1500元的补贴限额不叠加。
比如,我市户籍的在册低保人员张大爷去世后,张大爷的儿子将其遗体在殡仪馆火化,四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及惠民骨灰盒累计消费1650元。因张大爷同时符合我市户籍居民750元、低保对象1500元补贴条件,按照就高限额原则,最终按1500元标准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问题4:符合减免条件,但因对使用网络不熟练而不具备线上办理能力,或补贴对象类别在线认证未通过的,怎么办理惠民殡葬补贴呢?
答:《办法》保留了线下申办通道,对于线上认证殡葬惠民对象失败的,可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人由红十字会或捐献接受站出具书面证明)核实,符合条件的,可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填写纸质申请表,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内。
问题5:逝者在《办法》实施前已经火化或安葬了,但是还没有申办补贴费用,可以按照新《办法》申办补贴吗?
答:不能。《办法》明确,实施之日前已火化(以火化证的火化时间为准)的基本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或已安葬(以安葬证的安葬时间为准)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按原有政策执行。比如,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在2026年4月30日已经火化或安葬的,如符合原惠民殡葬政策的减补条件,可按原政策申办补贴;如不符合,比如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但不属于原政策中的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无法申办补贴。
六、专家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邹东升表示,《办法》兼具公益性与惠民属性,着力打通惠民殡葬服务“最后一公里”,充分彰显“民生为大”的民政工作理念。
重庆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院长、教授颜春龙表示,《办法》制定程序合法、框架体系科学,引入“渝逝有安”数字应用平台线上认证殡葬惠民对象及全流程在线申办补贴的方式,精准解决了群众办事跑动多、手续要求繁杂的便民服务痛点和殡葬惠民资金的监管难点,实践操作性突出。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罗伟表示,《办法》的“全民补贴”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我市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了惠民殡葬服务的便捷度、普惠性、均等化水平,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和节地生态安葬两个方面的补贴,全面覆盖了治丧活动中的“殡”“葬”两大主要服务,为殡葬事业发展划定了公益底色,让“逝有所安”的民生承诺更有温度、更具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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