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渝民发〔2018〕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做好新形势下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义务兵入伍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标准,将经费足额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调整后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6日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