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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12-25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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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一节社会组织

第六条法律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级登记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

(二)负责本市辖区内跨区域活动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四)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八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登记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

(二)负责市民政局指定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九条市民政局负责以下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工作:

(一)负责本市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非法社会组织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本市辖区内跨区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民政部交办的非法社会组织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条区县民政局负责以下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工作:

(一)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非法社会组织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市民政局指定的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二节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市级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

(二)负责市级登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本市辖区内跨区域活动大案要案的查处;

(四)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三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登记认定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

(二)负责本辖区登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市民政局指定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三节殡葬管理

第十四条法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

(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四)《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辖区内跨区域殡葬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六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殡葬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市民政局指定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四节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辖区内跨区域养老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九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

(二)负责市局指定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五节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法律依据:

(一)《志愿服务条例》;

(二)《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市级登记志愿服务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

(二)负责本市辖区内跨区域志愿服务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四)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

(二)负责市局指定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六节社会救助

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四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辖区内跨区域社会救助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市局指定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七节区划、地名、界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

(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二)《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七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辖区内跨区域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市局指定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八节福利彩票

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

(一)《彩票管理条例》;

(二)《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条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跨区域彩票代销者违反福利彩票管理法规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其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区县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彩票代销者违反福利彩票管理法规案件的查处;

(二)负责与本辖区有关案件的协查工作;

(三)其他应当由区县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第九节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区县民政局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受理的投诉、举报等,应当立案调查,自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区县民政局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局,受移送的民政局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民政局对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市民政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区县民政局受理案件后,发现存在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等情形,可以报请市民政局指导。

第三十四条有管辖权的区县民政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民政局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区县民政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市民政局协调或者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对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的交办、督办和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民政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等事项,按照便于案件办理的原则,交有关区县民政局办理或要求协办。

市民政局向相关区县民政局下达交办或协办文书,应说明办理或协办要求,并附相关举报、投诉材料或者摘录材料。

第三十七条区县民政局对交办或协办的执法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在办结后向市民政局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市民政局对各区县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督办制度。督办可以采取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民政局应当重点督办:

(一)市民政局交办的执法事项;

(二)市民政局指定区县民政局办理的案件;

(三)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在辖区内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事项。

第四十条区县民政局每年年末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报送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准确,涉密文件上报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工作报告应由报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报送机关印章,并附送电子文本。

重大复杂案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