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19年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1日
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发挥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的智力支撑作用,推进重庆市民政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是重庆市民政局与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智库开展民政工作研究的重要平台,是重庆市民政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基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重庆民政工作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为推进我市民政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日常运作及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研究基地参选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团体、在民政科研领域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有科研领军人物。
第五条 公开申请。高等院校及其下属学院和研究机构、科研机构及其下属的研究所、社会组织皆可参与遴选。申报机构向市民政局填报《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递交市民政局。
第六条 组织评审。市民政局根据递交的申请,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形成研究基地推荐名单。
第七条 集体审议。研究基地推荐名单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公开公示。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研究基地名单,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挂牌成立。公示结束后,市民政局向审核通过的研究基地颁发“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牌匾,并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工作应当围绕民政主要业务开展。具体研究领域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区划地名及民政系统党建、法治、财务、宣传、信息化、队伍建设、直属单位发展等内容。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开展研究工作,应当聚焦重庆民政事业的重大创新突破、中心任务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体研究角度包括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立法研究、政策制定研究、标准制定研究、试点跟踪研究、评估研究、公共话题研究及国际比较研究等。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可以受邀参加全市民政年度工作会议及相关业务领域年度工作会议,及时了解重庆民政工作发展的最新动向,参与民政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和后期评估工作,参与民政重要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当以观察员身份跟踪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每年向市民政局提交不少于1份的第三方观察报告,针对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和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可以取得全市民政系统推进民政工作相关信息,参与和承办民政领域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立法论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专家咨询及其它相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积极发挥作用,推动重庆民政工作发展。鼓励研究基地专家以研究基地名义,通过期刊、杂志、报纸及新媒体等,讲解民政法规政策,宣传民政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市民政局同意,研究基地及其人员不得以研究基地名义参与和从事与民政无关的活动、会议等,不得外传工作关系中掌握的涉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数据和文件等。在其他场合引用研究基地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应秉持善意且谨慎的原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是研究基地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基地的设立、评估、撤销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是研究基地的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与研究基地的工作对接和日常联络。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通过简报、学术会议、工作统计等机制,加强研究基地的交流和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基地工作会议,集中研讨基地建设有关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原则上安排一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研究基地应指定一名学术带头人或专职人员担任联络员,通过座谈、研讨、合作调研、定期例会等形式,强化工作联络。
第二十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实习、实践、教育培训、帮助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研究基地的人员交流。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过程中,应主动邀请研究基地参与,积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对研究基地递交的观察报告,应认真研究、及时吸纳基地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研究基地。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每年应向市民政局提交基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项目研究进展与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地建设激励机制。每届合作周期为五年,对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和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合作期满可连续合作。对评估为不合格或主动提出撤销的基地,应及时撤销其基地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应将研究基地运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究基地提交的研究报告等工作成果,一经转化为政策文件、资政报告或被市级以上单位作为经验材料推广的,市民政局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研究基地向所属高校、科研机构及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合作研究经费,共同推动研究基地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申请书
附件
重庆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重庆市民政局 制
申请单位的承诺:
保证如实填写本表格内容。如获准建立基地,我单位承诺本申请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重庆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基地建设,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提交研究成果。重庆市民政局有权使用本申请书的数据和资料。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书中所列“基地负责人”应为基地的实际负责人,只填写一人。
二、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请用A4打印纸打印,于左侧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
三、申请书一经正式批准,即行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申请书中某些条款,须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
四、凡递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概不退还。
一、研究基地基本情况及建设计划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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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基地 负责人 |
职 务 职 称 |
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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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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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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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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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研究基地的理由(建研究基地的优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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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基地建设目标及预计取得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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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基地的科研条件 | |||||||||||||
1.办公条件 | |||||||||||||
办公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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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面积 |
办公室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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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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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设备情况(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 |||||||||||||
设 备 名 称 |
数 量 |
价 值(万元) | |||||||||||
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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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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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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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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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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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用于本基地的图书、专业文献资料和信息保障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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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地所在单位资金配套情况 | |||||||||||||
(1)经费来源
(2)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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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组成人员情况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称职务 |
研究方向 |
所在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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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基地已有的主要相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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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名称 |
作者 |
出版、发表、提交时间 |
发表刊物及获奖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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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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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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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在单位意见
所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五、专家组评估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六、重庆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