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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1-13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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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19年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1日


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等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智库专家,是指市民政局依据申报条件和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聘请的民政各领域专业人才。

第三条 民政智库专家按照“管理规范、使用科学、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民政局统筹、协调、组织和评估。

第四条  市民政局建立全市民政智库,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民政智库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民政智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

第二章 民政智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市民政智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征集智库专家组成人员,征集通知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重庆民政》杂志和重庆民政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也可通过市民政局相关处室推荐以及以公函的形式,向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征集。

第六条 民政智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德良好,公道正派,诚信公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在民政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学术成就和知名度,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热心民政决策咨询工作,能够认真、诚信地履行职责;

(四)所在单位同意其个人担任市民政智库专家;

(五)具有履行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职责的身体状况。

第七条  民政智库专家资格申请步骤:

(一)推荐征集。通过公布征集信息、发函、自愿报名、市民政局机关处室推荐等渠道征集。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填报《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

(三)组织评审。市民政局根据递交的申请,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选拔形成专家初选名单。

(四)集体决策。专家推荐名单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五)公示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专家名单,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六)颁发证书。公示结束后,市民政局向审核通过的专家,颁发《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证》和聘书,并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七)入库培训。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进行民政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  民政智库专家聘任期3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符合连聘连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可继续担任民政智库专家。

第九条  民政智库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参与相关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意见;

(四)接受委托承担相关课题研究;

(五)参与政策解读、专题研讨、立法与决策论证、重大政策风险评估、项目评审等活动;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民政智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承办项目独立发表专家意见建议、课题研究成果等;

(二)获取、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可依约发表研究成果、对课题研究成果享有署名权;

(四)依法依约获得课题研究经费、承办项目劳务报酬等;

(五)对民政智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民政智库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民政局统一管理;

(二)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三)秉持专业公正精神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对服务成果承担责任;

(四)不得以民政智库专家身份从事非民政智库服务工作;

(五)不得要求提供、查阅超出履行职责需要的资料;

(六)承办项目与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任期未满解除聘任关系时主动交回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核实后,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资格,收回聘书,并另行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或从事其它违法违纪活动的;

(二)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不宜公开信息的;

(三)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四)其他本局认为必须马上解聘的情形。

第十三条 民政智库专家的调取与管理:

(一)分类管理。由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建立民政智库专家档案,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建档。

(二)抽取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需调用民政智库专家时,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按照“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抽取民政智库专家,并做好登记。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将民政智库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智库专家费是指市民政局开展民政领域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论证评估、标准研制、科研开发、立法拟制与法律咨询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参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申请书

附件

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申 请 书


人:                                 

申请日期:                                 

重庆市民政局

申请人承诺:

本人保证如实填写本表格内容。如获准成为重庆民政智库专家,本人将承诺本申请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严格遵守《重庆市民政智库专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有关职责,认真完成相关任务,重庆市民政局有权使用本申请书的数据和资料。

              申请人(签章):

            

一、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请用A4印纸打印,于左侧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

二、申请书一经正式批准,即行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申请书中某些条款,须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

三、凡递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概不退还。

申请人


职 务         职 称


研究方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网址


E-mail


办公电话


手 机


一、申请理由研究方向和研究优势介绍)

二、已有的主要研究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作者

出版、发表、提交时间

发表刊物及获奖情况

1





2





3





4





5





三、所在单位意见

所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四、专家组评估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五、重庆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