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18〕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减灾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救灾款物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民政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直接体现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直接关系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不仅政治性、政策性强,而且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是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时代大爱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各区县不断强化救灾款物监督管理,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但同时也看到,一些区县仍然存在救灾资金超范围使用、救灾款物发放不及时、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救灾款物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保证救灾款物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救灾应急预案规定,没有达到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所需救灾款物由区县(自治县)自筹,切实解决;达到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区县(自治县)及时安排救灾款物,上级部门根据灾情,按照《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对受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年底,市级可根据全市救灾工作总体情况,给予受灾区县(自治县)适当的资金和物资补助。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按照救灾款物管理有关规定,分级承担管理、使用和监督的责任。
(二)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救灾款物须用于受灾群众。救灾物资应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必须无偿提供给受灾群众,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三)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要遵守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要坚持“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公共媒体、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重点使用、注重时效。救灾款物的发放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受灾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生产自救能力,突出救助重点,及时、准确的将救灾款物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最大限度发挥救灾款物的社会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要结合前期救灾款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风险点、薄弱点和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构建救灾款物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要及时清理与现行法规政策存在冲突的制度,与现有法定程序相违背、脱离实际、缺乏操作性等方面的制度,做到制定一批、修订一批、清理一批,保证救灾款物管理制度体系的合法性、规范性、时效性。各区县(自治县)要抓紧出台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标准》等,制定完善资金管理、物资管理、灾情报送、灾害救助、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救灾款物规范管理。
(二)加大投入力度,注重日常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管理和使用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要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进一步丰富物资品种、提高物资品质,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市减灾中心负责市级救灾物资采购。每年汛期前,100万以上人口的区县(不包含主城区),救灾物资储备不得少于10000人紧急转移安置所需,100万以下人口的区县(不含主城区),救灾物资储备不得少于6000人紧急转移安置所需。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要抓好救灾款物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监督各个环节的工作,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管理、发放、使用救灾款物。要认真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调拨、使用和回收等工作,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健全协议储备和紧急调运机制,确保储备物资能够及时调得出、用得上、不误事。救灾物资储备库(含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市级储备分库)及仓储物资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主体管理责任,确保仓库安全和仓储物资数质量完好;市减灾中心负监督责任,每季度应对市级储备分库进行一次实地监督检查,指导分库管理单位清点库存,核对帐物,并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检查指导。
(三)规范资料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要将救灾款物调拨、接收、管理、使用、发放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做到集中保管,方便查阅。救灾资金管理资料应包含资金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台账等。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建立物资台账,有采购、入库、出库等手续;储存物资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保存好灾情统计核查原始资料;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建立倒房重建“十六要件”,在保证资料规范统一的前提下,可结合区县实际作出调整;冬春救助档案资料应包含需(已)救助台账、民主评议、审批公示等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四)完善报告机制,做好绩效评估。各区县(自治县)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或物资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将救灾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每年区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对照绩效目标表分解本级的绩效目标,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对照绩效目标将上年度应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使用、救助效果、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级相关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作出综合评估后,将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每两个月向市减灾中心报送一次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情况(包含区县本级物资和市级监控物资),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永川区民政局每月向市减灾中心报送《市级救灾物资分库月度盘存表》。市减灾中心每月将全市救灾物资调拨及库存情况汇总报送市民政局,每年年底前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当年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情况。
(五)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执纪问责。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每年要开展一次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整改在防灾减灾、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倒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等领域存在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要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外部监管等途径,以定期检查、定期研判、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救灾款物等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惩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要把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作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具体行动,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评估。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切实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和底线意识,提升其业务素质。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形成的好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经验交流、通报表扬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对发现的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及时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受灾群众,了解灾害救助的条件、对象、标准、流程等。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示救助信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合规、对象准确、效果良好。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