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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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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8-09-25 来源:市民政局
字 号:

渝民发〔201828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行政执法是民政部门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手段,是实施法律、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内容。当前,民政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逐步得到解决,但执法越来越成为民政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以及不作为等问题客观存在,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愿执法等问题依然突出。这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损害了民生民政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影响了民政部门的公信力,制约了新时代大爱民政建设的推进实施,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民政依法行政,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立足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推动全市民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新时代大爱民政建设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规范执法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化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公开执法依据、过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公正执法的价值取向。遵循处罚公平、裁量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坚持理性文明执法,强化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共同努力,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民政法规制度得到严格实施,民政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民政服务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政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民政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切实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民政部门可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委托执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事项和范围,以作出委托的民政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作出委托的民政部门要完善委托执法手续,明确委托执法职权事项,加强对受托单位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身名义越权执法。

加强执法资格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严格执法人员具体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要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问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确定民政部门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法执法案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依托全市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完善民政违法行政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民政违法行政行为,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优化各类行政执法流程,保证执法程序公正。制定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执法文书,逐步实行执法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双轨制。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建立执法领域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

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严格行政许可标准化文本实施,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修订完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细化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避免随意执法。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做到过罚相当。按照民政行政执法职权,分类逐步制定执法办案标准指引、证据标准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管理。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充分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实行执法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取证,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时记录。制定民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审核重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定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范围、内容、时限、程序,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推行随机抽查。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对照权力清单和法定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要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

推广柔性执法。要把握民政执法的特点和规律,积极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柔性执法,引导相对人自觉依法办事,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充分考虑民政工作和对象的特殊性,推进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要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推进联合执法。进一步探索完善民政重点领域执法协调机制,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提高民政联合执法水平,确保民政执法及时、顺畅、到位。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落实《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要求,制定民政案卷评查标准,统一案卷使用格式,丰富案卷评查方式。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评估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立卷归档。实行民政案例指导制度,定期选编具有典型性或指导意义的民政执法案例,加强对法律文书、自由裁量基准、法律法规适用等指导。

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机制,每年确定12件民政法律法规或社会关注高、执法难度大、执法问题较多的业务领域,由法制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业务监管机构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立重大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责令加强行政监管。

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加强层级监督,重点监督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程序不当等行为。自觉接受专门监督,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民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收司法监督,尊重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民政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坚决纠正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行政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阳光透明。

(五)深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民政综合执法。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精神,调整归并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检查权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部门内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管执法”。要结合本级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

完善民政执法机制。制定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合理划分市、区县民政行政执法权限,理顺民政行政执法权责关系。研究制定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民政执法能力标准化。研究制定民政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衔接规定,确保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制定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探索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探索专兼职执法人员管理机制,提升民政综合监管能力。

强化执法工作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行政执法办案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科技建设的投入,重视执法装备添置,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改善执法办案条件。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要充实执法工作人员,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从事执法工作。要加强执法培训,执法人员每年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4学时;民政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前,执法人员接受专题培训不少于3学时。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对妨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依法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民政执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执法机构负责任、业务监管机构协同抓的工作格局。市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法规政策培训、共性问题研讨、重大复杂案件咨询、典型案例观摩、上下联合办案等方式,提升基层民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区县民政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探索执法路径,创新执法方式,确保行政执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执法考评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行政执法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和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发挥考核评价的重要推动作用。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执法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

(三)营造浓厚执法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依法行政、民政执法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政执法的良好氛围。要开展正面引导,宣传民政执法工作典型,宣传民政对象尊法守法典型,展现“民政为民、民政爱民”良好形象。要加强警示宣传,利用电视、报刊、微信等媒体,曝光民政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件,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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