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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广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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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广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8-09-25 来源:市民政局
字 号:


 

 

 

 

 

 

 

渝民〔2018157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委发〔2018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精神,总结推广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三事分流的重要意义

为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南岸区在不断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通过对居民诉求进行分责分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进一步厘清了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居民个人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和职责。在我市全面推广三事分流工作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我市社区治理能力的具体举措,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区组织活力、增强居民责任意识的重要方式。各区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的要求,认真总结推广,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运用到城乡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去,推动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二、明确基本内涵,健全三事分流工作机制

(一)三事分流的基本内涵。三事分流是指开展基层议事协商时将群众诉求和矛盾问题按照大事”“小事”“私事进行分类处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居民群众个人的职责边界和互补共生关系。大事即政府管理事项和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部门负责解决;小事社区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由村(居)委会为导,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单位等共同解决;私事即居民个人事务,引导居民群众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服务。通过三事分流推进三事分责,促进各项居民事务的妥善解决。

(二)三事分流的指导原则。

——党委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实施三事分流为抓手,以扩大群众参与为重点,以深化居民自治为核心,以完善社区服务为基础,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参与需求来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共治共享。加强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和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合作协作,动员不同利益群体和广大居民,通过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实现责任分担和共治共享。

——因地制宜。根据城乡社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类实施,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议事协商机制和分类解决办法,不搞一刀切

——协调配合。三事分流不是三事分离,大事”“小事”“私事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城乡不同区域、不同条件、不同对象、不同时段可以因时因地进行转换、渗透,相互配合,责任共担。

(三)三事分流的运行机制。基层在运用三事分流工作机制解决社区问题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城乡居民问题诉求通过基层议事协商的方式进行分类分责处理,做到大事政府快办、小事协商共办、私事群众自办。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及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促进各类群众事务的分类解决。要明确居民事务办理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收集满意情况。各区县在推广实践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三事分流工作程序,推进三事分流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深化城乡社区协商,合理划分三事

健全居民参与社区民主议事的各项制度,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引导居民群众在基层议事中形成若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章程、办法和惯例,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自治,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一)合理划分居民诉求事项。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议事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村(居)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通过社区协商议定三事清单,对各类协商事项按照政府管理事项及公共服务、社区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居民个人事务和市场服务进行梳理分类,推进三事分责。

(二)丰富拓展议事协商形式。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的公共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居民或部分群众进行协商。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小组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将商谈对话机制广泛引入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基层协商活动。推进村(社区)信息化建设,拓展应用群工系统,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不断创新协商形式。

(三)培养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在广泛开展议事协商活动的同时,要为社区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乡镇(街道)干部以及村、社区工作者的协商理念和工作水平。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四、发挥各方主体作用,推进解决三事

(一)政府牵头,解决大事经议定属于大事的居民诉求,通过三级服务中心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按政府部门的职能职责层层提交相关部门解决。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整合服务事项,共享信息资源,构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受理窗口,推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同,强化一岗通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居民自治,解决小事经议定属于小事的居民诉求,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召集利益相关的居民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交流,并借力社会力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通过自律、他律、互律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社会规范作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引导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三社联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社区居民开展服务。

(三)社区引导,解决私事经议定属于私事的居民诉求,引导居民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途径解决。加快建设社区便民服务圈,方便居民生活;引进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专业人才,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服务,积极满足社区老人照料、家庭关系调适、就业援助、心理调适、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需求。社区可向居民印发《社区便民服务手册》,并通过公开栏服务指南向居民公布社区家政、家电、水管网、餐饮、医院、文化娱乐等联系电话,方便群众按需选择。

五、强化组织领导,深化三事分流实践应用

(一)鼓励开展实践创新各区县要把借鉴运用三事分流工作机制作为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方法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领会“三事分流”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实践创新适时总结推广协商经验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充分运用三事分流”工作机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城乡社区协商运行机制和流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着力在强化制度建设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挥社区基金会和社区公益站的作用,整合社会和社区资源,资助社区开展自治活动和公益项目,改善社区服务,解决社区问题。

(三)加强宣传推广应用。通过印制宣传册、创办社区论坛、建立QQ微信群、举办市民讲坛,以及召开动员会、交流会、恳谈会等方式宣传三事分流工作机制以及城乡社区协商好做法、好经验引导社区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切实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重庆市民政局

                            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