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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洪涝受灾地区相关民政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洪涝受灾地区相关民政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8-09-25 来源:市民政局
字 号:

渝民〔2018148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我市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目前正值汛期,突发性暴雨洪水随时可能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洪涝受灾地区相关民政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18108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

2018910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洪涝受灾地区相关民政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18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受温比亚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山东等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受灾地区人民群众有关民生保障工作,现就各地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职尽责。在机构职能划转前,要切实发挥好防灾减灾救灾职能作用,在应急管理部和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运发放救灾物资,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农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发挥兜底作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对因洪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根据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积极落实分级审批修先行救助等政策要求,着力提高救助的时效性.要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充分考虑因灾造成的财产收入损失等因素,合理进行家庭收入核减。积极采取分类施保措施,提高低保对象中因灾致病致残困难群众救助水平,要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食品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确保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强化主动发现,积极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汛防台等防范自然灾害工作,提高民政服务对象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人员应急能力,根据民政服务对象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通过日常巡查走访、入户调查排查等方式,加强防汛防台期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人群的巡访,做好防灾避险工作。要加强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做好机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四、动员多方参与,共同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受灾地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灾区群众救助需求调查、思想情绪稳定和组织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工作。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开展相关慈善捐助活动,充分发挥慈善帮扶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心理抚慰、哀伤辅导、生命教育、生活照料、资源链接、生计发展、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社区重建等心理支持和社会关爱服务,促进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民政部启动实施重大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支援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帮助受灾地区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预案措施,认真查找及时,消除存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全力做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工作。


                                     民政部

                               201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