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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8-08-27 来源:市民政局
字 号:


渝民〔2018118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811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市民政部门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7月份统计报表时需同时报送台账按照民政部要求,在报送7月份报表时,同时增加报送一次台账。增报台账只审核两项指标即:社会团体台卡、民办非企业台卡、基金会台卡(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台卡”)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含女性人数、党员人数、受教育程度、职业资格水平、年龄等分组)和“年检日期”(也可填列完成年度报告的日期。今年新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供这项指标;今年未参加年检或者完成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保留统计台账中原来的时间,不作修改)。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要及时将以上内容电子数据提供给本单位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完整导入录入台账,确保和业务口提供数据一致。

  二、自治组织台卡向基层政权机构取数。按照民政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机构,要及时将基层自治组织赋码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信息提供给本单位统计人员。统计台账中自治组织台卡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指标,要和赋码系统完全一致。在报送今年四季度台账时,全市基层自治组织赋码录入要全部完成。统计台账村(居)委会树形结构数量要与自治组织台卡中数量保持一致。

  三、在年报时完善民政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各类机构业务活动指标按照民政部要求,在编报2019年民政统计年报和台账时,要向国家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各类机构业务活动指标,主要包括床位、在院人数及天数、在院人员年龄分组、机构资产负债等相关指标。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政权、社会福利、社会事务、救助站等机构,要及时向本单位统计人员提供所辖社会组织、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点)、社会福利院、城乡养老机构、救助管理站、殡葬管理处(所)、婚姻登记处(点)等业务活动指标的电子数据。统计人员要确保统计年报和台账与业务口提供数据一致。

  四、协助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今年711月,各级民政部门统计人员要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将清查结果及时与本单位业务口比对,在清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反馈并修改完善统计台账相应指标。2019年要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要求,民政部门需提供的数据信息,统一由民政部通过统计报表和台账系统推送至国家经济普查机构,省及省以下民政部门可以不再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推送。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口对所提供的源头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和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口对汇总形成的数据负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做好业务口与统计口的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数据“不打架”。市民政局将于8月初组织专题培训,在三、四季度加大统计督导力度,对提供数据信息失真失实、影响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在年度综合评估中扣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重庆市民政局

                             2018730

民政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8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38号)、《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82号)要求,2018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民政领域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安排,民政部负责参与研究制定单位清查办法和普查方案;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发文安排布置并督导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和反馈查找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单位清查和认定等是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共同做好普查单位的清查和认定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民政领域相关任务。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民政部作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民政部门掌握的普查对象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各类机构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和单位名录信息。

1.名录范围。

各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和单位名录信息包括:本部门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城市养老机构、农村养老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站、社区服务机构、殡葬管理和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各类民政管理机构。

2.主要指标。

各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和单位名录信息的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成立日期、机构类型。本部门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要提供年检或者年报状态、从业人员数指标。

3.报送要求。

我部将于20187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20186月底各级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和管理的各类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和单位名录;于2019115日前,提供20187月至12月审批登记和管理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我部向国务院经普办报送上述资料的基础是2018年二季度和四季度的民政统计台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2018年民政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台账,严格遵守报送时限,并保证统计台账质量,确保我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汇总全国资料并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地方各级经普办如有特殊要求,需要民政部门向同级经普办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和管理各类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和单位名录的,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确保向同级经普办提供的资料与向民政部报送的统计台账内容完全一致。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和基层政权业务的机构要密切配合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民政部门审批登记赋码的各类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名录和主要指标,共同做好统计台账信息核对工作,切实做到数据源一致,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各级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要将每个社会组织从业人数和最近一次参加年检或者年报的日期提供给综合统计机构(2018年新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供年检或者年报情况。);综合统计机构要将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的从业人员和年检或者年报情况逐一录入到2018年二季度民政统计年报台账系统,并于815日前,与7月份民政统计月报一并报送民政部。

(二)协助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等相关工作。

单位清查作为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规范普查报表填报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开展单位清查。单位清查工作定于20187-11月,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抽调专门从事民政统计业务工作的同志作为本级经普办民政部门联络员,积极参与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要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对单位清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在单位清查结束后,由综合统计部门牵头,组织本级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和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其他相关业务主管机构,对所提供的行政记录和名录资料与清查结果的差异进行核查比对,并在一个月内向经济普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2019年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将陆续开展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与开发等相关工作。

(三)提供业务活动和资产负债相关资料。

1.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经普办要求,民政部要向国务院经普办报送2018年全国民政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各类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资产负债等汇总统计资料。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各类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资产负债等统计资料。

    民政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各类机构的业务活动指标包括:1.床位情况:年末床位数、年在院总人天数、年末在院人数(其中:女性)。2.在院人员按年龄分组:老年人(60岁及以上)、青壮年(1859岁)、少年儿童(017岁);民政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各类机构的资产负债资料相关指标见《2019年民政统计制度》(机构年报主表0)。

2.报送要求。

民政部将以2019年民政统计年报报表和台账为基础,向国务院经普办报送上述资料。各级民政部门要以2019年本部门民政统计年报报表和台账为基础,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各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报送上述资料,与报送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为保证2019年民政统计年报全国汇总工作顺利进行,并按照时限要求向各级经普办提供业务活动和资产负债等统计资料,各级民政部门要提早着手布置2019年年报任务,加强数据清洗审核,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数据。

三、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同级经普机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民政领域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让民政领域普查对象充分了解普查工作,引导其依法参加普查。要配合经普机构解决好普查“入户难”的问题,共同打造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遇到特殊情况或者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经普机构反映。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严禁将普查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要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契机,努力夯实常规统计基础,加强民政统计台账的审核和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数据质量。按照“谁提供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政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业务主管机构、民政所属单位,要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对所提供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原始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和质量负直接责任;各级民政统计机构对汇总形成的数据和资料负监管责任。

                                   民政部

                               2018710



抄送: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市统计局。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7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