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18〕8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方便为人体器官捐献人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2016年11月联合下发《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渝民〔2016〕161号,以下简称《通知》)。《条例》和《通知》实施两年来,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督促落实不够重视,有的殡仪馆不知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还有免除基本丧葬费的政策。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殡仪馆不执行相关规定;有的殡仪馆未设置减免政策中规定的项目,如未提供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捐献人家属须补差价或者另行高价购买;有的殡仪馆在执行减免基本丧葬费时,以捐献人户籍不在本辖区为由,要求丧属回捐献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补助,造成丧属来回跑路;有的殡仪馆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熟悉,且态度冷漠,消极应付。为进一步做好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仅是表达对捐献人的敬仰和感恩之情,更是鼓励捐献,促进全社会正确认识、广泛接受和积极参与捐献,挽救生命,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殡仪馆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让广大民政干部和殡葬从业人员熟知《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政策。
二、按照程序,免除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殡仪馆要不折不扣执行《条例》和《通知》,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程序审核并免除政策规定费用,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各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人已免除的基本丧葬费用,按死者户籍所在地(户籍不在本市的,按死亡地)汇总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转送财政局,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殡仪馆。
三、采取措施,执行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履责,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督导,检查殡葬服务单位在政策宣传、执行费用减免、服务质量及提供中低档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等情况,要坚决杜绝未提供200元以内的骨灰盒而加价和以捐献人户籍不在本辖区为由不予免除的基本丧葬费用的行为,及时纠正在政策理解和执行中的偏差,确保政策执行及时准确到位。市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殡葬年度考核中,并对不按政策执行或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的区县(自治县)及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5月30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市石桥铺殡仪馆。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