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18〕7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落实我市《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4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关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基层工作能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社会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截至2017年底,我市有社会救助对象130余万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仅800余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明显不足。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落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基本救助需求、切实帮助缓解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是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实现精准救助的重要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努力增强自身工作能力,切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水平。
二、把握重点
(一)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等救助对象,特别是要将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残、重病、高龄、未成年、失能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作为购买服务的重点,通过购买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优质的社会救助服务。
(二)服务内容。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围绕事务性和服务性两类工作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服务性工作应以为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定期走访、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为主。购买事务性工作应以经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入户调查、家庭信息核查比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为主。
(三)服务承接主体。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应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可综合利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队伍等现有资源,为救助对象开展关爱帮扶服务。承接救助对象服务性工作的,应对服务对象进行排查摸底,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建立服务对象动态信息档案;应定期联系和走访服务对象,善于发现服务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疏导和应急帮扶服务;要根据服务对象现实困难,主动链接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志愿者服务,力争在每个村(社区)发展2名以上困难群众帮扶志愿者,充分发挥专业志愿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作用,引导鼓励其参与到救助对象关爱帮扶工作中,倡导形成互助互爱的社会氛围,同时减少购买服务支出。各区县要制定购买服务清单,事务性服务可采取第三方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的方式开展,现有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加上派遣人员数量应不低于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总人数的2‰。派遣人员由第三方服务机构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其中,派遣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原则上应为1名主要管理人员。承接事务性工作的,派遣的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优先派遣具有社会救助工作经验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服务购买主体。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应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购买主体,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应单独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购买的,应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同意,并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落实到位。可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但不得超过上年市级下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数的1%。
(二)加强绩效评估。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掌握服务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将其作为主要绩效考核指标,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建立对承接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市级将对各区县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纳入相关目标考核。市级结合区县实施方案并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展、救助服务成效和资金使用规范等目标考核结果给予奖补。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检查,要适时对承接主体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纠正。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监督,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工作岗位。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监管,根据购买服务量合理使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不得以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名义将社会救助专项经费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的,按《重庆市困难群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等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尤其是救助对象的认同与支持。同时,要会同承接主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强情况报送。请各区县(自治县)于今年6月10日前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每年9月15日前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年度实施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对在购买服务中好的经验和建议,也请及时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人:王 颢(市民政局)89188293,13500300371
张 俊(市财政局)67575342,15923349036
附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年度实施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年度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区县(盖章):
区县 |
基本情况 |
开展服务情况 |
购买服务机构情况 |
购买服务资金支出情况 | |||||||||||||||||
救助 对象 |
镇街 |
敬老院数 |
事务性 |
服务性 |
服务 机构 |
服务人员数量 |
总支出 |
资金来源 | |||||||||||||
镇街 |
经济 |
政策 |
其他 |
镇街 |
定期 |
关爱 |
其他 |
小计 |
购买事务性服务资金 |
购买服务性服务资金 |
本级 |
救助专项资金 |
市级 | ||||||||
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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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 | |||||||||||||||||||||
(人) |
(个) |
(个) |
(个) |
(户次) |
(次) |
(次) |
(个) |
(人次) |
(人次) |
(人次) |
(个) |
(人) |
(人) |
(人)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