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18〕18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规划财务与纪检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局党组2018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8日
重庆市民政局
规划财务与纪检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加强驻局纪检组与规划财务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建立规划财务与纪检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规划财务分管局领导、驻局纪检组组长、规划财务处负责人、驻局纪检组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办公室(信访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办等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每季度召集,每月由市民政局分管规划财务工作的局领导、驻局纪检组组长负责召集,或单独由驻局纪检组组长建议召集。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就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就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通报,研究、协作处理出现的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习中央、中纪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预决算编制、执行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内部审计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
(三)通报财政部专员办、审计署、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发现和查处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四)分析局系统在基本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查处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五)研究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基本程序为:
(一)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职能提出会议议题,由规划财务处汇总后,报召集人审定;
(二)提交联席会议的有关讨论研究事项,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意见;
(三)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有关人员汇报情况,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充分进行讨论;
(四)视具体情况对研究讨论的问题及工作安排情况向局党组、局长办公会汇报;
(五)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之间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第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会议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